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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这桩假案不寻常

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2024年9月18日第5版

  

  “总算是走出不断圆谎的死循环了,我们确实错了……”近日,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院的法庭上,曾经“声讨”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的黄某与黄某权终于承认了捏造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并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十分懊悔。

  

  民事诉讼“秒”和解

  检察官听闻上了心

  

  “A公司刚申请拍卖黄某的房子,黄某权就把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毫无对抗,迅速达成调解,黄某权顺利参与了房屋拍卖款的分配。这也太巧了吧!”2022年7月的一天,正在调查一起民事案件的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偶然听到有人在议论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这个案子会不会也存在虚假诉讼?”这名曾经做过十多年法官的检察官对这桩“听来的案件”上了心,于是依职权调阅了黄某权与黄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卷宗材料。

  卷宗显示,2018年4月,黄某权以黄某欠付其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江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黄某支付其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同年5月,黄某权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黄某欠付黄某权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过程中,黄某权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证明黄某权按借款合同约定,分6次共向黄某的账户转账185万元,二人也向承办法官陈述彼此之间无亲属关系,保证本案是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黄某权从案外人A公司申请拍卖黄某房屋的执行案件中分得房屋拍卖款39万余元。

  从表面上看,该案证据充分,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特征与事实特征。然而,经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检察官产生了疑问:无亲属关系的二人为何同姓且户籍地址完全一致?“我们向黄某权与黄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调取了二人的户籍底册,结果发现黄某权是黄某的堂兄。很明显,二人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检察官回忆说。

  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也避免打草惊蛇,检察官选择先从案件外围人员入手推进调查工作,没想到,竟意外发现黄某权起诉黄某一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来源于黄某。被告为何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与诉讼费?这一反常之举让该案更加扑朔迷离。

  

  查找证据遇“卡点”

  异地检察机关来助攻

  

  黄某为何要向黄某权借钱?黄某权有能力出借那么一大笔钱给黄某吗?顺着这个思路,检察官对黄某权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原来,黄某权竟是黄某父亲黄某祥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仅有5000元至8000元,依照这样的经济条件,黄某权应该不具备向黄某出借185万元的能力。

  调查至此,检察官已初步判断,此案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但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打“假官司”的当事人口供又具有“不可信”的天然属性,完善客观证据尤为重要。既然是借款交付,需有“借”才有“付”,检察官于是把目光投向了借款交付的转账记录上。

  全面梳理完案涉185万元借款本金的来源和走向后,检察官发现,其中有155万元来源于某银行统一支付平台(上海),且均在黄某权向黄某支付当天或者前一天才进入黄某权的账户。

  一事查明,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又是谁在向黄某权支付这155万元呢?江门本地银行甚至广东省级银行均表示无法核查这笔款项的来源。调查核实工作至此遇到了瓶颈。

  “既然本地甚至本省银行无法核查,那就求助上海检察机关!”江海区检察院决定启动协作机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支援”。在上海检察机关的协助下,转账凭证的“交付”迷雾终于被拨开:通过某银行统一支付平台(上海)支付至黄某权账户的155万元,竟来源于黄某的父亲黄某祥,加上黄某祥通过银行贷款并转账给黄某权的30万元,黄某权借给黄某的185万元其实全部来源于黄某祥。“而这185万元中的145.1万元,又是从黄某的账户转向黄某祥的账户”,卷宗中所谓的支付凭证不过是在三人账户之间形成的虚假循环转账记录而已。

  至此,黄某权与黄某之间是虚假借款的证据链条已完整呈现,调查核实工作终于可以告一段落。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和扎实的证据,黄某和黄某权只好承认,因黄某祥实际控制的B公司存在经营困难,为从A公司申请拍卖黄某房屋的案件中套出部分执行款用于周转,二人受黄某祥指使炮制了这桩“假官司”。

  

  刑民双向发力

  打“假官司”者被追究刑责

  

  2023年6月,江海区检察院向江海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黄某权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并对黄某权违法从A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分配所得的房屋拍卖款予以执行回转。鉴于黄某权、黄某捏造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情节恶劣,损害了案外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江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黄某权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

  

  

  2023年12月22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再审审理黄某权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然而,在民事案件再审期间,黄某、黄某权二人口风突变,并向法院提交《退股协议》《内部股权分配协议书》,对于案涉185万元借款本金来源于黄某祥具有正当性一事提出了新的抗辩理由。黄某祥也在再审期间出庭作证,3人均主张黄某权和黄某祥之间的转账是股权利益分配,出庭律师也提出3人存在复杂的经济往来关系,产生借款行为属正常现象,甚至质疑出庭检察官制发检察建议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将该案交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对此,出庭检察官予以驳斥。

  今年2月,江海区法院根据江海区检察院查明的事实作出民事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黄某权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黄某祥、黄某、黄某权分别作出罚款7万元、5万元、3万元的决定。

  黄某权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被移交公安机关后,因二人多次被传唤但拒绝到案,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将正在KTV娱乐的二人抓捕到案。考虑到二人不断编造谎言,江海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批准逮捕的同时,还制定了详尽的继续侦查提纲,围绕原民事案件执行款的去向、黄某权与黄某祥所谓股权的形成过程,《退股协议》《内部股权分配协议书》制作过程等案件细节,引导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讯问。

  面对越来越深入的讯问,黄某、黄某权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几次审讯之后,二人的心理防线彻底被攻破,向公安机关重新供述了虚假诉讼的经过,指认虚假诉讼是由黄某的父亲、黄某权的叔叔黄某祥主导,也是黄某祥制作了银行流水、借据、虚假退股证明等材料,并让二人与司法机关对抗到底。

  4月,江海区检察院以黄某权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江海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黄某祥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追捕黄某祥到案。5月,江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权、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二人均供述系受黄某祥的指使作案,他们只是起到充当“演员”在民事诉讼中“出镜”的作用。目前,二人已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忏悔自己的过错,还通过家人“喊话”在逃的黄某祥归案。

  

  

  今年5月10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公开审理黄某权、黄某虚假诉讼案。

  

  基于以上情节,法院当庭宣判:黄某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黄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开庭后不久,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还抗拒抓捕的黄某祥主动投案。6月,江海区检察院对黄某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9日,江海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黄某祥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的虚假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源于检察机关在内部树立了‘一盘棋’的思想,刑民双向发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从而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之力。”江海区检察院检察长吴火亮谈及此案时说。

  

  以案释法

  

  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在黄某祥的指使下,黄某与黄某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通过该文书所确认的虚假债权参与分配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黄某房屋所得的执行款,降低了A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比例,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近年来,虚假诉讼毒瘤不断变换“马甲”侵入司法“机体”,受其所害的不仅有普通群众,更不乏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但因其隐蔽性极强,一旦行为人事先串通,很难被发现。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凝聚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合力,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更是“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关键是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诉讼中的异常情况高度敏感,并抽丝剥茧深入核查,不放过包括异常的主体关系、异常的诉讼过程、异常的资金流水等在内的各种细节。本案中,虽然黄某与黄某权曾向法庭保证借贷关系真实,但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及时发现了黄某起诉时间特别“精准”、二人户籍地址“无故”一致、资金来源可疑、被告向原告提供诉讼费等异常情况,最终查明本案系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炮制的虚假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种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或者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法院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入刑,明确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进行虚假诉讼打“假官司”,除了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并受司法处罚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林瑞环)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mtbb/202409/t20240919_6656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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