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被套路,坐享惠农贷款的另有其人
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8名农户的征信失信信息已报请人民银行删除。”9月3日,湖南省溆浦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某银行溆浦支行回访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的后续情况时,该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复说。
事情还要回溯到2022年9月。溆浦县卢峰镇山门垅村村民老向等几名农户到溆浦县检察院申诉,反映他们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都被法院冻结了,他们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银行失信名单,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我们并没有实际得到贷款,更没有使用过贷款,为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农户们道出心中的疑惑。
从法院调取的此案卷宗显示,2012年,老向和另外7名农户与某银行溆浦支行、某饲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各向某银行溆浦支行贷款5万元,某饲料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因贷款到期时,农户们及饲料公司均未还款,某银行溆浦支行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老向等人承担还款责任,某饲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这些农户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并未得到贷款。”承办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12年,某银行溆浦支行推出了“农户+公司”的惠农贷款产品,某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养猪专业户贺某协商,以他认识的农户的名义申请国家惠农贷款,并约定贷款本息由某饲料公司负责偿还,与农户们无关。一些农户出于为朋友帮忙的好意,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材料,另有部分农户本就有贷款意向,便签了合同,但实际都没有得到贷款,也没有从中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们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检察官在案件会商会上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这个案子的办理重点是审查借款合意、贷款流程、贷款流水、银行是否知晓实际借款人等内容,准确厘清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
确定了工作重点,检察官办案组立马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他们先后到银行了解了惠农贷款政策、贷款发放流程,调取了农户们办理贷款的手续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银行贷款经办人、某饲料公司工作人员、相关农户进行了询问。办案组经调查发现,当初银行在给农户开设、领取惠农卡、发放贷款及转账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及监管职责,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农户本人领取的惠农卡,让某饲料公司代领,在贷款发放到位后,饲料公司又代为签字,将卡上的钱转出使用。2016年至今,某饲料公司没有按时还本付息,导致作为名义借款人的多名农户被银行起诉。
结合上述事实,溆浦县检察院认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某饲料公司与名义借款人农户存在委托借款的合意,且银行知晓实际借款人是某饲料公司并非农户,原审判决8名农户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怀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怀化市检察院分别对该8起案件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2023年5月、11月,以判决、调解的形式,认定8名农户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款由某饲料公司承担。
至此,借款事项已经理清,原审判决已被纠正,但农户们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于是,办案组继续跟进了解8名农户的信用恢复情况,督促银行对征信失信信息启动报删程序。同时,针对银行在贷款审批、发放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怀化市检察院向某银行制发规范管理的检察建议,银行全部予以采纳,并通过严控贷款审批、严格规范贷款流程、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等专项整治措施,进一步强化管理,消除风险隐患。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20_1661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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