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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促进抓娃娃机依法规范经营

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抓娃娃”这一大众化的娱乐方式从电玩市场中分离出来,逐渐成为一个新业态。然而,在“抓娃娃”风靡的背后,也存在不少监管问题。如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助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堵塞“抓娃娃”监管漏洞,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思考题。

  一、抓娃娃机经营行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据媒体报道,不少抓娃娃机中的玩具和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威胁。此外,抓娃娃机经营中还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人为控制抓取概率等问题。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为例,当地检察院调研走访后发现,辖区抓娃娃机经营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涉及商标侵权。为吸引消费者,经营者通常会在抓娃娃机中摆放一些知名卡通形象玩偶。但是,为追求利润,不少经营者使用盗版玩偶供顾客抓取,它们不仅在外观上与正版一模一样,还有和正版相似的注册商标标识。此种行为涉及违反商标法,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是商品标签不规范。部分抓娃娃机内摆放的商品没有品牌和生产厂家标识、质量合格证等信息,有的虽然有吊牌,但存在厂名厂址、标签标识不全,未标注“严禁食用”等警示语、警示标识的情况,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极少数抓娃娃机内放置的口红、香水等化妆品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是缺少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前,很多抓娃娃机内放置的商品为儿童用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儿童用品包含童车类产品、玩具以及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均需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这一文件还特别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不带电的纸制、竹制、木制、毛绒布制、陶瓷、玻璃、石膏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毛绒玩具如果不带电、也不含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则不在3C认证范围内,但是仍需符合其他玩具标准。经营者若在抓娃娃机内摆放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玩具,就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四是未办理相关证照。目前,抓娃娃机主要分为两种经营类型:门店型和投放型。门店型指经营者开设门店专门经营抓娃娃机,这一种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投放型是指经营者将抓娃娃机放置在商超或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供人们消费,此种经营如果属于商场等场所经营的一部分,不需要额外办理相关执照;如果不属于商场等场所经营的一部分,而是由经营者与相关场所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经营者就需要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另外,如果在抓娃娃机内放置食品,也需要申请相应执照。

  五是未公示概率范围。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抓娃娃机并未对其抓取概率范围进行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六是安全隐患。一方面,抓娃娃机内摆放的毛绒玩具可能是回收而来,经营者不太可能进行专门清洗或消毒处理,导致存在卫生问题。另一方面,抓娃娃机内摆放的食品大多数为临期食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二、抓娃娃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重视不足。目前,对抓娃娃机的监管,主要是有关部门处理日常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的缺乏,导致监管不力。

  二是监管难度大。最初出现在游乐场的抓娃娃机是游乐场运营的一部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其经营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管。然而,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前述投放型经营模式,这一模式又是抓娃娃机经营的主要模式,这无疑加大了抓娃娃机的监管难度。

  三是监管对象复杂。如前所述,无论是专门开设抓娃娃机门店还是商场等场所自行投放抓娃娃机,经营者通常办理了相关证照,监管对象自然无比明确。但是,大量零散分布在商场、影院、景区和车站等场所的抓娃娃机,经营者极可能未取得营业执照,对抓娃娃机的管理、运营责任多体现在相关租赁合同中。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确定处罚对象变得颇具挑战性。

  三、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抓娃娃机问题治理的建议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可结合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规定,全面梳理抓娃娃机经营中的违法点,有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例如,有经营者辩称相关商品吊牌系被剪掉、并非问题产品,办案人员可通过查询进货台账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疑似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可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核实。

  二是坚持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在办理涉抓娃娃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检察听证、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厘清监管主体、确定监管对象,同时还可以邀请消费者代表、行业代表等社会各方参与,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三是坚持长效监督,保障整改效果。检察机关可通过实地探查、督促回函等形式,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验收整改成果,确保监督实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2_665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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