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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错,被撞老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4-09-1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该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要注意,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过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你们把我想不明白的事弄明白了,给了我一个公道!法院改判后,我不仅多拿到4万余元伤残赔偿金,还经常向老伙伴们普法,告诉他们,咱们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宁晓颖对一起抗诉案件进行回访时,老李激动地说。

  2018年,年已六旬的老李在路上正常骑行,途经红绿灯路口时被后方驶来的汽车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老李构成十级伤残。因为颈部脊髓及神经根受到压迫,老李花费了10余万元住院接受治疗。

  谈起那场车祸,老李心中很是愤懑,不仅自己的身体受损,还因为肇事车辆根本没有购买交强险,对方仅支付了部分门诊费后便不愿再承担任何责任。

  “既然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肇事者全责,那么我的损失就应该由对方承担。”老李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老李的所有医疗费、住院补贴、误工费等。但对于车祸导致的伤残赔偿金,法院却判决肇事者承担50%的赔偿比例。因为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老李受伤前患有“颈椎病、颈椎管重度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导致损害后果扩大,超出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的预期范围。法院考虑疾病对伤残因果关系的参与度,酌定肇事者对伤残赔偿金承担50%的赔偿比例。

  拿到判决后,老李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被撞了,交管部门也认定了肇事者全责,自己却还要承担部分责任?老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未支持他的上诉请求。此后,老李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我承认我身体不好,但如果没有这场车祸,我是可以正常生活的,也不会成为十级伤残呀!”老李对法院判决自己承担50%的责任表示十分不解。

  “咱们去检察院申请监督看看吧?”老李的妻子在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后,向老李提出建议。老李决定试一试,于2023年3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承办检察官宁晓颖随即调阅卷宗仔细审查,并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咨询。多年的办案经验让宁晓颖意识到,这个看似“合理”的民事案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假如老李之前的身体状况是伤残原因的99%,但只要侵权行为不发生,他依然可以正常生活。但遭遇了车祸,他就要承担99%的责任吗?”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宁晓颖聚焦该案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抛出了这个问题。

  “该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要注意,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过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宁晓颖分析说,交通事故责任书已经认定肇事者全责,老李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且鉴定报告中关于伤残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认定是基于医学角度的判断,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损害后果是否超出了预期范围?“那也应当以一般人正常、合理的预期为判断标准。”宁晓颖表示,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于自身未遵守交通规则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导致非机动车一方伤残等严重损害后果,显然并未超出一般人的预期。即便老李自身存在颈椎疾病,但该因素也不能降低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或改变其能够预期的结论。

  据此,北京市检察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导致老李伤残的直接原因,虽然其原有疾病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过错,老李对损害结果不应担责。2023年11月,该院就此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5月,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老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法律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全部伤残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10_1659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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