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吴利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松检民公告〔2023〕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吴利琴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76-8429829转8039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msjc/202309/t20230913_5937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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