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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强化“有解思维” 推动解决冒名、虚假婚姻登记撤销难问题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解思维”,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冒名、虚假婚姻登记撤销难问题,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一、聚焦破解线索发现难题,以数据赋能促类案治理。坚持以点带面,注重以个案为切入点发现隐藏的婚姻登记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与法院、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数据共享,打通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赤峰市检察机关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假离婚”后隐瞒离婚事实、违规补领结婚证问题,构建“骗补结婚证”类案监督模型,从法院办案系统调取判决、调解离婚案件数据,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调取补发结婚证数据,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排查出异常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在试运行成功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模型向全区推广。模型运行以来,共筛查出异常数据1392条,对于核查属实的违规补发结婚证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纠正42件。

  

  二、聚焦破解裁判执行难题,以能动履职促执行到位。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法院判决撤销冒名或者虚假婚姻登记的,依法监督判决是否执行到位,维护裁判权威。同时针对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持续跟进、协调解决。和林格尔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虚假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王某某被其前妻伪造签名“再登记结婚”,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机关收到判决后未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导致王某某办理再婚登记受阻。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行政生效判决,及时撤销虚假婚姻登记,并推动行政机关为王某某办理了再婚登记。

  

  三、聚焦破解“程序空转”难题,以实质性化解促案结事了。针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因引起无法立案等“程序空转”问题,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以实质性解决冒名、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为目标,以“如我在诉”的态度用心用情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办理的白某诉某旗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金某因未达到法定婚姻登记年龄,冒用其姐姐乌某的名义与白某办理结婚登记。多年后白某因其与乌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导致其在申请贷款、孩子学籍登记等方面存在不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由于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白某因无法撤销婚姻登记而面临的实际困难并未得到解决,遂依托与旗法院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推动撤销了该婚姻登记。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405/t20240522_6477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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