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3月15日,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西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2023年至今,全区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5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3·15”西藏检察机关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行政公益诉讼案
2.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保障农村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林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平台监管经营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产品安全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江达县“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举报称辖区内售卖疑似未经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不特定人群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1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江达县辖区各大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2024年2月6日,为及时消除摊位点多、涉案牦牛肉多、追根溯源难等食品安全隐患,江达县院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有效处理;对辖区内售卖牦牛肉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磋商意见。通过磋商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未经检验检疫处理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具有法定的监管义务;二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回收处理等措施,并对辖区内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牦牛肉隐患问题进行查处,保障人民群众春节藏历新年期间“舌尖上的安全”。
磋商会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多名动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对江达县辖区内农牧民牦牛肉摊位进行动检手续检查。共查处摊位3处,未经检疫等不合格牦牛肉350公斤,有效解决了江达县牦牛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让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幸福”年。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众的主要食品,是否检验检疫直接涉及西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防患于未然,堵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使用“生鲜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鲜灯”治理 人大代表监督
【要旨】
针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乱象,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整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院)在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菜市场部分商户、商超在肉类生鲜区仍在使用“生鲜灯”,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容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8日,日喀则市院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提出磋商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把食品安全关,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尽快解决“生鲜灯”问题;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堵塞监管漏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行政机关及时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经营人员宣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余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185家。检查中发现使用“生鲜灯”市场主体37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7份。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改质效,日喀则市院于2024年1月31日邀请1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共同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现场跟进监督,发现商户已经更换成普通照明灯,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尤其肉食安全事关西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新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执行力度,保障国家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对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丁青县人民检察院
保障农村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药品安全
【要旨】
针对农村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乡镇卫生院药品安全监管,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青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卫生院仓库存储过期药品康复新液3瓶、氯化钠注射液28瓶及过期医疗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个、5ml一次性注射器266个,并把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堆放至同一仓库,对上述过期药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冻、防潮、防盗、防虫、防鼠、防渗漏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20日,丁青县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2023年4月21日,丁青县院向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履行职责,对丁青县某卫生院存在的过期药品及时进行处理;二是加大各乡(镇)卫生院及医疗机构存储过期药品的查处力度,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全面排查。2023年6月15日,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一是认真对待并积极处理全县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协调市、县各相关单位,做好过期药品统计、销毁申请等前期工作,将过期药品运至拉萨市,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销毁处理;二是将此次统计出的40余吨过期药品,在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过期药品申报登记工作;三是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提升药品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对药品的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整改,设置单独药品仓库、防冻、防潮、防盗、防渗漏等措施。
【典型意义】
农村用药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外卖平台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外卖平台治理
【要旨】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外卖平台系统治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林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周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不规范公示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等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20日,林周县院对该线索立案。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公示虚假营业执照、未公示营业执照、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平台未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等经营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周县两家外卖平台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林周县院于2023年10月23日向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督促外卖平台建立、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2023年11月22日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通过摸排清查、约谈等方式已下架100多家商店、餐饮单位,确保平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齐全。林周县院后续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县域内的外卖平台均已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得以修复。
【典型意义】
外卖餐饮是当前公众饮食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业态经营模式应依法监管。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外卖平台行业经营,有效保障新业态情形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林芝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美瞳”隐形眼镜 规范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多家商店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美瞳”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问题,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监督手段,通过诉前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推动全市开展行业规范经营管理,保障不特定消费者“眼睛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芝市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林芝市市区内三家商店未经许可,无证销售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美瞳”隐形眼镜,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25日,林芝市院决定立案。经查实,“美瞳”又称彩色隐形眼镜,系角膜接触镜的一种,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5月29日,林芝市院与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对调查发现的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的情况进行说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磋商意见书,要求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违法销售行为及时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规范“美瞳”隐形眼镜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磋商会后,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问题的商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检察机关调查后,三家店铺负责人意识到经营“美瞳”隐形眼镜为违法行为,已立即全部下架退回。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商户规范经营,并于2023年6月9日组织三家主体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商户法律意识。同时,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监管。2023年9月14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林芝市院反馈《关于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专项检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8人次,检查相关各类经营单位275(家)次,发放宣传资料2040份,张贴横幅8条,发送科普短信5500条。林芝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督查,对市区各眼镜店、饰品店进行抽查,未发现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等产品的行为,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规范隐形眼镜市场的经营活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美瞳”隐形眼镜佩戴轻便,受到爱美人士的广泛喜爱,但隐形眼镜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范围内的特殊商品,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管理。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监督手段,既帮助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又助力商户合法经营,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qwfb/202403/t20240315_6351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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