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有哪几个维度?这篇文章可窥一斑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十个维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日前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坚持“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如何加大监督力度,实现有效监督,进而推进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维度着力。
第一,统筹监督数量与监督质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31.6万件,提出监督意见14.7万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规模效应且监督质量、效率全面向好。但相较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民事司法工作实际,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仍显不足。按照最高检党组的有关要求,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做到“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实现有效监督。
第二,统筹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上述讲话鲜明地指出了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业务属性,为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民事检察既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切实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加强私权救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统筹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启动监督程序的两种主要方式。在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引领下,应当准确把握两种启动方式的界限,确保民事检察监督既不缺位,亦不越位。正如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指出的,要在“被动受理”“主动监督”“诉源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对民事检察而言,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民事生效裁判案件依申请监督居多的特点,在办案中注重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措施增强司法亲历性,确保取得监督实效;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案件依职权监督居多的特点,严格依法、审慎行使主动监督权,切实解决其中存在的瑕疵类监督较多、类案监督和深层次监督不足的问题。
第四,统筹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而言,同级监督主要是指向同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请上级监督主要是指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这两种监督方式并无优劣好坏之分,均应做到刚性、做成刚性。从适用范围而言,再审检察建议应重在“事实认定审查”,提请抗诉应重在“法律适用审查”,两者相互补充并统一于民事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同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非案件化办理问题,下一步应当通过增加制度供给,合理设置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案、审查、采纳及反馈程序,实现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规范化办理。提请上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外程序设置问题,下一步应当严格适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提请抗诉程序。
第五,统筹初次监督与跟进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进监督涉及民事检察监督刚性的问题。对于初次监督法院未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形,民事检察应当注重通过跟进监督,增强监督刚性。即再审检察建议制发后,法院无故不采纳的,应当通过提请抗诉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抗诉后,法院无故不改判的,再次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科学把握跟进监督的适用范围,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统筹裁判结果监督与过程性监督。要持续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在加强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监督的同时,积极推动涉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纠纷等非合同领域案件的办理,推动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商事领域案件的办理,稳保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责主业基本盘。要持续加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推动完善审判违法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及评价机制,加强对审判违法监督领域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动态监测,推动审判违法监督由事后监督、瑕疵类监督居多向过程性监督、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要持续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对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并积极协调共享相关执行信息,实现结果监督与过程性监督的有效结合。
第七,统筹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民事检察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案件,属于对事监督的范畴。民法典施行后,在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四大检察”强调内在关联,相互借力。民事检察要坚持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注意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是否有深层次违纪违法行为,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方面是否存在漏洞等问题;对于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案件,要统筹考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处理好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并做好有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以达到“以刑促民、以民济刑、以行安民”的效果。特别是针对虚假诉讼案件,要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
第八,统筹传统式监督与数字化监督。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创新大数据条件下的检察监督方式方法。应勇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应当在传统监督模式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大数据运用。一方面,要以数字化撬动法律监督,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强数据归集、碰撞、对比、分析,发现批量案件线索,有效拓宽民事检察监督渠道。另一方面,要以数字化推动制约监督,以执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为前提,使民事检察适时介入民事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全流程,实现适时监督。
第九,统筹个案精准监督与类案监督。应当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着力推进精准监督,注重办好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逐步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延伸。在精准监督中,应当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类案监督中,要注重从同类案件、同类问题等不同维度,从监督案由、监督事由、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等不同视角来审视类案监督,积极探索类案检察建议、联合调研与文件会签、总体监督情况定向通报与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多种类案监督方式,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第十,统筹监督办案与社会治理。民事检察应当在监督办案的基础上,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深入剖析民事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标本兼治。近年来,最高检以规范民事公告送达程序、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为主题先后向最高法发送“二号检察建议”和“五号检察建议”。地方检察机关就促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促进加强虚假劳动仲裁监管、促进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监管、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等主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制发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下一步,民事检察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案例指导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延伸民事检察职能,充分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滕艳军)
原文链接:https://www.hi.jcy.gov.cn/M101/view/816636/005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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