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城市绿化中滋生的腐败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原副局长洪爱军,1959年11月出生,1978年服役后,历任参谋、区武装部长,2006年12月任合肥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绿化处和公园处,主要职责是对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业管理,全市绿化养护、监督和考核。在任期间,洪爱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300多万元和价值150多万元的财物。2016年8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洪爱军不服上诉,目前二审进行中。
一条线索
洪爱军的落马,始于一条不起眼的线索。2015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侦破一起该区公务人员受贿案时,在对其中一名嫌疑人审讯中,承办人一边核实受贿事实,一边向其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引导其积极举报揭发同伙或他人职务犯罪,争取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该嫌疑人一番思考后,向承办人提供了一条重要案件线索:他的一个朋友尚某曾经替老板(王某)向合肥市有关部门举报市林业局一位洪姓领导受贿,但由于尚某生来胆小怕事,且不谙网络,于是尚某委托该嫌疑人通过网络举报。得到线索后,承办人立即找到尚某,继而将王某传唤到案。大家没想到,由此牵出合肥市林业局副局长洪爱军巨额受贿案。2015年6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果断对洪爱军立案侦查。
三部轿车
王某到案后,在了解到反贪干警真实意图后,一股脑地把对市林业局副局长洪爱军拿钱不办事的怨气发泄了出来。
原来,王某是从事园林工程建设的私企老板。一个偶然机会,他结识了合肥市林业局副局长洪爱军。一次宴席上,洪爱军见王某腕上的名牌手表十分漂亮,向王表示借来戴两天。心知肚明的王某不好拒绝,立即捋下奉上。不料没过多久,洪爱军又暗示王某,现在管得严,公车在休息日不能随便使用,让张某搞辆轿车开开,美其名曰:便于指导园林建设工作。王某问洪爱军要什么样的车,洪爱军毫不客气地指定要一辆咖啡色奥迪Q5。2015年3月中旬,王某从某4S店花39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5送给洪爱军。本以为,重礼相赠会带来巨额回报,没想到洪爱军尽开“空头支票”,王某不仅没从洪爱军处得到好处,想把车要回来时,也一直没能如愿。
其实,王某并不是第一个被洪爱军“索要”豪车的人。洪爱军对奥迪Q5情有独钟,之前就曾向另一园林公司老板索要过一辆。
2008年,安徽某园林公司负责人余某需要办理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就去找洪爱军帮忙。几天后,余某送给他2万元。一个月后,余某又送给他2万元。很快,该公司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就顺利办好了。2013年7月,洪爱军打电话给余某,要其购买了一辆奥迪Q5给自己用,并承诺会在该公司三级升二级资质的时候帮忙。于是余某支付41万元买了一辆奥迪Q5送给洪爱军。车子到手后,洪爱军说车子入户要写上余某名字,谎称向余借用,防止日后被查。事后,余某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向洪爱军要回车辆,均无果。
洪爱军不仅为自己向园林老板索要名车,还处心积虑地替“女友”朱某搞了辆座驾。
2011年10月,洪爱军向一家园林公司负责人胡某索要一辆轿车,称自己办公条件差,没车用(事实上洪有辆公车日产天籁供其使用)。胡某一开始没同意,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婉言拒绝。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该公司4次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可是被市林业局以各种理由审核不合格退回。2012年4月,胡某再次申报,又再次被退回。之后,洪爱军多次找他,称要买辆车给大蜀山西扩工程办公室(简称西扩办)使用,几个月后就归还。胡某担心办理一级资质再次被拒绝,4月底,安排人购买一辆价值17万余元别克君威轿车送给洪爱军,并办理了相关税费和上牌手续,而且按照洪爱军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将车钥匙放置车上离开。2012年11月,胡某再次申报一级资质,这次洪爱军审批通过,并上报到省住建厅。
过了几个月,胡某向洪爱军索要车辆。洪爱军说车还在用,胡不放心,专门到西扩办寻找这辆车,结果没看到。事实上,据洪爱军交代,其收下车后,就将此车转送给朱某了。
两处股份
2007年10月一天,合肥市园林局下属单位蜀山森林公园的雪霁山庄公开招投标招租,合肥某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中标。开业前的一天晚上,刘某请吃饭,洪爱军提出要入股,刘某考虑该山庄房产归他管,当时就答应了。2008年4月一天,洪爱军将2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并说自己出面入股不好,以女儿名义入股。过了几天,刘某交给洪爱军一份股权书,上面写着洪爱军女儿占5%股份。2009年年初,洪爱军借口女儿出国留学需要钱,将20万元要了回来。事实上,据其交代,当时入股也就是个幌子,就是用这个名义找刘某要钱。他既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承担亏损。2009年年底,刘某告诉洪爱军,说山庄效益不错,以分红名义给他10万元,洪爱军收下。2012年年底,刘某又以分红的名义给洪爱军4.8万元。
2011年,洪爱军将轿车停在雪霁山庄附近,车玻璃被人砸坏,让刘某送3万元修车,刘某连忙安排工作人员送去。事实上洪爱军修车只花了几百元。
除了在别人经营的酒店入股,对园林公司老板给予的股份,洪爱军一样来者不拒。
个体老板诸某和戎某想在合肥市大蜀山西扩绿化工程中做点项目,但没有资质。希望找一家有资质的企业给他们挂靠,于是找洪爱军帮忙。洪爱军介绍了合肥某民营园林绿化公司给二人挂靠。后诸某以该绿化公司的名义去投标,成功中得该工程中312国道枫林路提升工程。2011年11月的一天,诸某对洪爱军说,准备和戎某成立尚水园林绿化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希望洪爱军也参与这个公司,不需要其提供资金和付出劳务,给其25%的股份。之后,洪爱军以“女友”朱某的名义占据了25%的股份。作为回报,2012年,洪爱军介绍合肥市胜利路轨道一号线植物移植工程和西扩项目绿化养护工程给尚水公司承建。2012年年底,诸某送给洪爱军20万元。过了一个月左右,诸某又给他16万元。这36万元最后洪爱军叫诸某都转给朱某。2013年到2014年,洪爱军在尚水公司报销了11万元的个人消费发票,这些发票都是洪爱军平时的消费,以及妻子女儿旅游机票等费用。2014年8月,洪爱军打电话索要10万元购置房产,诸某答应后,将钱打到朱某卡中,该款到账之日下午,洪爱军就把此钱取走了。
四处敛钱
洪爱军除了向受请托单位索要名车和股份,对金钱的欲望更无止境。
跟洪爱军打交道最多的是山东人丁某。丁某在一次战友饭局上认识了洪爱军。认识后,丁某经常送些山东土特产给洪爱军。2009年,洪爱军负责大蜀山西扩工程,还剩下最后一个标段要招标,丁某找到他表示想承接该标段。可是承接工程要有国家绿化资质才可以投标,而丁某没有。洪爱军安排丁某找到一家私营园林公司,叫该公司负责人刘某让丁某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投标,丁某最后如愿以偿中标。接下来,洪爱军又让丁某以另一家民营园林公司项目经理身份参与一处绿化提升项目投标,又顺利中标。作为回报,丁某多次给洪爱军送钱送物。
仅2012年,丁某先后3次送给洪爱军现金共计30万元,每次10万元。2013年2月,洪爱军想到帮了丁某许多忙,让他在没资质的情况下能承接许多工程,于是想找丁某再要10万元。电话告诉丁某后,丁某二话没说,当天晚上6点就送到洪爱军手中。
洪爱军不仅向丁某要钱,还曾向其要物。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洪爱军准备乔迁新居,在某家具城看中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家具,由于价格高,自己不愿支付这笔钱,于是想到让丁某来付账。他给丁某打电话言明其想要这套家具,并告诉家具店地址。心知肚明的丁某立刻答应,赶到现场刷卡支付了该家具款。
洪爱军不仅向丁某伸手要钱,甚至连丁某工程款也要染指。2013年,洪爱军有个80万元绿化移植项目,未通过招标就让丁某承接,并让丁挂靠在一家绿化公司,该项目后期转了41.5万元工程款到这家绿化公司账上。这时,洪爱军女儿从国外回来,开了一家咖啡厅,装修缺钱,洪爱军就直接从该公司账上将该款领出归自己所有。丁某心里清楚,也没说什么。
当然,洪爱军不仅对亲手扶植起来的丁某所送贿赂坦然接受,对其他绿化公司也不放过。
2008年,安徽省某园林绿化公司法人代表董某中标承接合肥市大蜀山西扩工程B标段的绿化工程,按照协议应该种植单杆石楠等植物,但由于这些树利润不高,为了多赚钱,该公司变更规划,私自改成了种植桂花树。洪爱军在工地视察时发现种植的植物与规划设计不一致,要求整改,拔除这些桂花树,按照原先规划种植。董某见如此一来自己这项工程要亏损,连忙委托朋友给洪爱军送去30万元。收到钱后,洪爱军在办公会上同意了项目规划变更。
洪爱军除了直接收受他人贿赂,还编造理由变相向绿化园林公司老板们索要钱款。
2011年年底的一天,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中标的合肥市大蜀山森林公园西扩项目,需要拆迁当地的房屋,难度很大,可能要亏损,于是李某找洪爱军帮忙,希望给予关照,看能不能从西扩办追加一些费用弥补损失。洪爱军没有立即表态,反而“王顾左右而言他”,问李某在工地是否有办公场所,李某说没有。这时,洪爱军说自己有套房子在附近寻租,可做办公室,租金10万元。因有求于洪爱军,李某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次日下午,李某让表弟拿10万元送给洪爱军。事实上,那个房子李某根本没租过。案发后,洪爱军交代:“所谓租金其实就是送给我的钱,租金只是一个幌子,他们怎么可能真的使用这个房子做办公室,再说真要租房子做办公室,也不需要10万元。”
2012年9月,洪爱军带着李某来到合肥滨湖看房,准备购买写字楼,当晚提出借10万元购房。过了半个月,洪爱军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李某,李某通过公司财务转了10万元。当年年底,洪爱军又向李提出,自己6套回迁房要装修。李某心领神会,立即安排人员为其装修,共花费12万元。
洪爱军交代,之所以能“控制”李某,让李某死心塌地为其“服务”。因为他知道李某公司没有资质,是不能承接西扩工程的。他挂靠别人公司承接工程也是违反规定的。另外李某承接工程中标价格比较低,经他这位“财神爷”从中帮忙,对李某公司又追加了380余万元工程款。
洪爱军称其受贿款中大部分被其通过“黄牛”换成澳元,用于女儿在澳大利亚的留学学费和生活费,一部分用于房产投资,还有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一审获刑
一审法庭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洪爱军当庭辩解,称其收受某酒店刘某钱款系股权分红,另外收受多人钱款系房款或借款,他称收受他人3辆轿车是借用而非索取。
针对上述辩解,法庭审理后认为,对于洪爱军所提出的其收受相关人员钱款系股权分红的辩解意见,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能证实其以亲属名义出资,但随后撤资,并未参与公司经营和提供劳务,且不承担入股公司任何亏损。可见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并非股权分红,应以受贿论处。关于洪爱军所提索取车辆系借用的辩解,经查,通过证人证言能证实洪爱军指定具体车型,并购买了新车,且至案发前并未归还所有人,故并非借用实为索取。同时,法院对洪爱军提出其他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洪爱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3445500元和其他财物价值1503859元。并且认定,洪爱军索贿价值2758359元财物,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亲属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
2016年8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点评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目前,为打造良好经济环境和人居环境,政府职能部门在园林绿化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许多地方变绿了,变漂亮了,与此同时园林领域也成为了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不少园林局干部锒铛入狱。洪爱军及其上司局长梅国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属下绿化管理处处长程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相继落马就是典型案例。经分析,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绿化资质审核、绿化工程承揽等环节上,上述环节是园林领域的关键岗位。而洪爱军等人正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监督之下,大肆收受贿赂。
为杜绝“绿化中滋生的腐败”并继续侵蚀园林领域干部,检察官建议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将现有的审批、检查权限进行分解,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力度。在园林领域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杜绝单人行使职权。另外,园林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将项目招标、采购监管置于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704/t20170411_1975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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