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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多人非法电捕江鱼1000余公斤!这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审理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实施长江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举措,是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心怀侥幸、铤而走险,为一己之利,频繁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平衡,威胁水生食物链,影响水域生态环境。

  7月5日,由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在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镜湖区检察院就季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事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季某某等人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季某某等10人在利益驱使下,相互联络、分工配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多次在长江水域捕捞水产品,总计达1060公斤,造成了案涉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解决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认定问题,检察机关申请安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专家学者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庭审。庭上,专家详细介绍生物资源损失认定相关规范及标准,阐述电捕鱼对渔业资源、水生生物链的严重破坏,并可能阻断鱼类洄游、导致区域生态失衡,危害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据悉,该案在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多、捕捞方式危害大等特点。在三个小时的庭审中,鉴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季某某等10人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进行了针对性的举证、质证、辩论。因该案涉及人员、犯罪事实较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407/t20240708_6550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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