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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十年前的欠条终于兑现了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8日《检察日报》6版

  原标题

  十年前的欠条终于兑现了

  芜湖鸠江:以“和”促“解”化解一起涉企民事纠纷

  记者 吴贻伙通讯员 范颖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没想到这张十年前的欠条现在还能让我把钱要回来。”

  “非常感谢你们的和解工作,这件事我终于能放下了。”

  近日,一起涉企民事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一幕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见此场景,承办检察官真切感到,为化解这场纠纷所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法定代表人喊冤:公司欠债个人还?

  事情还得追溯到十年前。2014年,深圳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节能公司”)多次向鸠江区某建材经营部(下称“建材经营部”)购买PP-R材料。周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他便以个人名义向建材经营部打了一张“今欠PP-R材料款20724元”的欠条,并在落款处署名“周某某”,但未加盖节能公司的公章。

  由于节能公司一直未支付材料款,2015年10月,建材经营部将周某某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多次联系周某某未果,且其户籍信息上的住址也已拆迁,遂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此案开庭审理时,周某某缺席庭审。

  2016年4月,鸠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某某偿还建材经营部货款20724元及逾期利息。

  2017年2月,周某某的公司因收取加盟费涉嫌诈骗犯罪,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周某某不断就其所涉诈骗刑事案件和上述欠款纠纷民事案件进行申诉。2022年4月,埇桥区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周某某无诈骗故意,相关事实属于经济纠纷,遂撤销原刑事判决,宣告周某某无罪。

  证据不足,申请监督未获支持

  尽管法院的刑事判决还了其清白,但与建材经营部的欠款纠纷民事案件仍然让周某某难以释怀。2023年,他就该案的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今年1月,周某某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他告诉承办检察官,购买PP-R材料是为了公司工程的安装需要,实际所购买的PP-R材料也的确是用于公司工程安装,相关货款理应由他所在的节能公司承担。然而时隔多年,周某某已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

  承办检察官对该案一审、再审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虽然该PP-R材料的确是节能公司工程所用,但欠条上仅有周某某的个人签名及身份信息,并无新的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周某某是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周某某主张免除自身合同主体责任的理由明显缺乏依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然而,一纸审查结果通知书怎能轻易解开申请人多年的“心结”。“申诉人不服判决只是一个表象,个人偿还能力和公司经营困难才是其心结根源。”承办检察官在与周某某的多次谈话中了解到,周某某经营的节能公司因为多个工程款项一直未拿到,目前经营困难,年近六旬的他也长时间奔波于各个诉讼纠纷之间。

  检察机关促成和解,债权人讨回欠款

  为纾解企业经营困难、尽快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检察官决定尝试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在与周某某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判断,服从法院判决;另一方面设身处地地劝导周某某,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只有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才能解除“限高”带来的影响,更好地投入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去。

  眼见周某某态度有所缓和后,检察官“趁热打铁”联系上建材经营部的负责人黄某某,希望他在考虑减轻讼累的基础上,能以和解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并考虑周某某的偿还能力免除其逾期付款利息。经过检察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建材经营部同意减让部分金额,周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约定的全部货款。2024年3月26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周某某当场支付所欠货款。

  事后,建材经营部负责人黄某某十分感谢检察机关通过和解的方式帮他“讨”回这笔纠结了十年的债权,特委托鸠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执行案件的结案申请。目前,鸠江区法院已对执行案件予以终结,并解除了对周某某的“限高”等执行措施。

  “和”是途径与手段,“解”是结果和目的。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鸠江区检察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充分发挥以“和”促“解”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该院已办理各类和解案件13件,其中民事检察和解2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件、刑事和解5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405/t20240508_6453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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