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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最高检“发挥检察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民事检察案件办理质效”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技术助攻办案,难题迎刃而解

  ——走进最高检“发挥检察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民事检察案件办理质效”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6件“发挥检察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民事检察案件办理质效”典型案例,以“文检技术辅助办案”为切口,讲述了借助检察技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办案故事。

  “在当下的民事检察办案中,检察技术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辅助作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民事检察与检察技术的深度融合,极大地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纵使隐藏再深,也无法逃脱检察技术对真相的捕捉

  一张借据,从字迹上来看,与当事人书写习惯一致,是不是就一定真实?面对诉讼双方精心设计的“假官司”,检察官如何发现造假的蛛丝马迹?面对卷宗中言之凿凿的鉴定意见,检察技术人员如何去伪存真?

  在最高检印发的本批典型案例中,生动的个案实践回答了上述疑问。

  与以往侧重法律适用、法理阐释的风格不同,本批典型案例以检察技术为切口,更多地聚焦在事实认定方面,揭示了检察技术融入民事检察办案的路径和方法。

  典型案例的制发思路为何要作这样的调整?在民事检察办案中,为何要引入检察技术?

  “民事检察办案,不仅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也要关注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胡思博看来,民事法律案件,不是局限在法律逻辑、法学理论层面的孤岛,而是与其他专业、领域密切相关,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呈现出事态日益复杂的趋势。

  “进入到民事法律监督视野下的案件,不少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有不少超出了一般检察官的知识储备范围。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精准监督,迫切需要检察技术力量的介入。”冯小光介绍,近年来,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益丰富,与之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技术性证据随之增多。以往主要出现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如今在民事检察办案中也占有不小的分量。

  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上述观点的集中体现。

  “倾向认为2013年11月1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罗某烈’字迹与样本‘罗某烈’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针对至关重要、决定庭审走向的倾向性意见,检察官有不小的疑虑——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为何要用“倾向性”的表述,而不是确定的鉴定意见?

  在对样本和检材进行认真审查后,检察技术人员认为,原鉴定存在样本明显不足、鉴定依据不充分、分析论证不严谨等问题,最终作出了“原鉴定存在重大问题,有鉴定意见错误风险”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

  倾向性的鉴定意见被否定后,为弥补原鉴定意见样本不足、鉴定依据不充分的缺陷,在检察技术人员的建议下,检察官又重新调取了丰富的检验样本,最终得出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罗某烈”字迹是其本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与社会机构的司法鉴定相比,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助攻’角度不同。”谈及检察机关内部的技术工作,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向记者解释,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辅助人员,其审查并不是孤立地判断专门性问题、技术性证据,而是要对全部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刘喆将这一工作要求概括为“全面系统审查的工作理念”,具体来讲,检察技术人员是从专业角度对案件中的所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评判,不仅包括对鉴定意见、鉴定方案和文书质量方面的审查,还会综合全部案情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而不是社会机构鉴定中常见的依照类型的单项鉴定。

  与社会机构中的单项鉴定相比,全面审查有哪些优势呢?

  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新与田某平民间借贷纠纷监督一案为例,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物证技术处处长刘烁给记者作了介绍。

  “如果单看借(收)条的落款签字,其符合当事人的书写习惯。但结合全案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为熟人,且之前又存在多次的经济往来,曾书写过多份借(收)条,检察技术人员敏锐地注意到,借(收)条存在着在真实材料上变造的可能。”刘烁讲。

  为此,检察技术人员将没有争议的借(收)条作为样本,从文字内容、布局特征入手,与案涉证据进行对比。

  最终,检察技术人员发现,争议借(收)条的正文、落款内容,与样本文件不仅文字雷同,而且在字间距、行间距以及标点符号位置等布局特征方面也表现得完全一致。“人永远不可能写出一模一样的两个字,这显然是一种变造行为。”刘烁说。

  最终,检察官根据检察技术人员的这份鉴定意见,提出原案中案涉借款为虚假债权的监督意见,并得到法院的采纳。

  在胡思博看来,当下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对检察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于检察工作也有更高期待。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办案需要检察技术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涉证据材料展开鉴定等专门性审查,以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权。”胡思博说。

  不坐而论道,让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与检察技术“相拥”,不单单是提升新时代检察办案质效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群众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对检察官而言,释法说理是走好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必须明确的是,群众工作不是坐而论道,必须回应好当事人的焦点问题。自我感觉良好的‘我认为’,代替不了人民群众的‘感受到’。”冯小光说。

  在他看来,价值层面的释法说理固然重要,但真正让当事人“信服”,把检察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还是要注重事实层面的工作。“在检察技术的抽丝剥茧之下,那些逐渐显现的案件事实,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他补充说。

  入选本批典型案例、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的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一份在24年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申请人坚称签名非其本人所写,转让协议无效;而被申请人则表示,签名就是申请人所写。

  面对这样一起说法截然不同,又无其他证据可佐证的案件,检察办案如何推进?

  回到上世纪90年代,村民孟某在征求孟某柱、孟某力(系孟某的二儿子、三儿子)的同意后,将其承包的一块2.28亩的土地交由大儿子孟某军所经营的花木公司使用,并写下了一纸协议——“同意2.28亩土地作为孟某军的花木公司使用,永不反悔”。孟某去世后,该土地流转变更至孟某军名下。

  2016年,该土地被政府征用,孟某军获得拆迁补偿款90余万元。因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与孟某军产生纠纷,孟某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孟某柱称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协议应无效,而孟某军则坚称是孟某柱本人书写。法院审理后认定,土地使用协议书系孟某父子四人协商签订,内容、形式合法,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有效,判决驳回孟某柱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孟某柱因不服民事判决,向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多次信访。

  问题一时陷入无解境地。让办案人更为担心的是,“在久远的申诉历程中,孟某柱对事实的模糊记忆已被重塑为错误记忆,而错误记忆在长期信访申诉过程中被不断强化,成为一种‘内心确信’”。

  为准确查明事实真相,在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办案检察官详细了解了孟某柱24年间个人履历及身体变化情况,进一步收集提取孟某柱的笔迹样本。

  “协议书在笔迹的写法、布局、运笔及字间组合等特征上,均与孟某柱笔迹样本反映一致。审查材料时发现的笔迹差异属于笔迹演变过程中的书写多样性,并非书写人笔迹的本质性差异。”经过检察技术人员综合评判,最终证实协议书上争议的签名字迹与孟某柱的笔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

  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检察官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同时邀请检察技术人员从书写习惯的演变规律、鉴定认定依据等方面进行说明,帮助申请人解开了心结。

  “上访这么多年,期间又患上了脑梗,确实有一些记忆上的偏差。”渐渐地,孟某柱心中的坚冰融化了。对于过往,孟某柱承认记得并不是很清楚,那些片段式的记忆也不能形成完整的事实。就这样,在检察技术的助力下,办案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服。

  健全机制,把检察技术深度融入到检察办案中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进号角。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新征程上检察人的职责使命。

  面对这一时代课题,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是应然之义。对于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而言,如何通过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寻求更大范围的办案成效,是发布典型案例之外,检察机关应当思考的话题。

  “如果没有健全的办案机制,则会因为办案流程延误而降低办案效率,造成机制运行不畅,久而久之,办案部门会减少委托,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就成了一句空话。”刘喆表示。

  让人欣慰的是,实践已有反馈。

  近日,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加强检察技术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深度融合和应用。

  在各地,检察机关围绕着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检察技术融入检察业务,让检察技术更好地走进检察办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开始了立足地方实际的“精装修”式探索。

  因较早地关注到检察技术给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带来的巨大助力,2018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现代科技应用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充分重视现代科技对检察办案的作用,切实增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能力、证据收集调查能力、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

  立足创新检察办案机制、促进科技应用与法治完善的有机结合,制度探索成效显现。

  在本批典型案例之一、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民与毛某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中,检察技术人员在协助检察官发现12件生效民事裁判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线索后,与检察官一同对相关卷宗中的“吴某民”签名进行笔迹排查。

  这种直接参与检察办案、辅助收集和提取物证的做法,为高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检察官从案情和证据效力入手进行筛选,很快便将吴某民签订的28份《授权委托书》确定为鉴定对象,在提取到同期笔迹样本后,最终形成“并非同一书写人”的鉴定意见。

  同样地,本批典型案例之一、周某文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的成功办理,也得益于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良好的沟通机制。

  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部四级调研员刘玉荣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在省院党组的直接推动下,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健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强化协作配合机制,我们多次组织开展‘检察官走进司法鉴定中心’‘听我讲技术’等活动,邀请各级各部门检察官走进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帮助检察官树立‘科技为先、技术突破’的办案思路。”刘玉荣介绍,久久为功的推动,使原有的检察技术“坐等受案”模式迎来变革。

  “检察技术人员主动问需、主动辅助、主动跟案,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技术辅助等‘三大职能’并驾齐驱,与检察业务同向发力,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刘玉荣说。

  在周某文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的办理过程中,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主动服务办案,对案件中涉及的关键证据签名真实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案件证据的甄别、送检、收集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案件的成功抗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实,在实践催生上述典型案例之前,实务中也有另外一种担忧:员额制改革,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要完全依赖于市级检察院,从而出现办案流程的延误,导致检察技术效果不彰。

  这种担忧如何消除?本批典型案例之一、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卞某芳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给出了参考答案。

  办理此案时,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审查在案证据、进行实地调查后,怀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但考虑到虚假诉讼恶意串通行为的隐蔽性、证据的迷惑性及取证难等特点,在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框架内,向无锡市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技术支持的申请。

  很快,无锡市检察院文检鉴定人员便同步介入了案件审查工作,深度参与案件讨论、证据收集、审查等具体环节,从专业角度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江阴市检察院结合鉴定意见,查明了原、被告串通签订多份借款文件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法提请抗诉,并将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无缝对接的背后,来源于完善的办案机制。江苏省检察院信息技术部副主任张爽介绍,早在2019年,江苏省检察院便出台了《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对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的工作范围、程序规定等进行明确,确保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有序对接。

  放眼“四大检察”,看不到检察技术的身影,检察技术却又时刻融入其中。“这既是检察技术工作的属性所在,也是其融入检察办案的最佳状态。”刘喆说,检察工作的现代化需要检察技术的现代化。为检察官立足客观公正立场、实现精准监督提供技术上的“有效助攻”,这是检察技术的使命与担当。

  (记者于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3/t20230301_604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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