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检故事·案鉴】两个担保人为何“不约而同”离婚
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苑望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帮我们解决了一个执行难题。”前不久,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检察官接到浚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打来的致谢电话。
胜诉后遭遇执行难
2015年8月,贾军向苑望借款20余万元,约定在2019年8月1日前还清,月息2分,贾军的儿子贾涛、外甥胡伟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然而,贾军未能如约还款。2019年9月,苑望将贾军起诉至浚县法院,法院于同年10月判决贾军在10日内向苑望支付借款本金20余万元及利息,贾涛、胡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拿到胜诉判决的苑望满心欢喜地到浚县法院申请执行,却发现贾军将借来的钱交给了胡伟使用,而他本人没有偿还能力。苑望只好主张执行担保人贾涛、胡伟的财产。
然而,蹊跷的是,胡伟、贾涛已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和2019年9月19日与配偶协议离婚,而且离婚协议的“版本”一样,二人均是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女方,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
苑望经了解得知,贾涛和妻子李丽曾于2018年在淇滨区买过一套房产,于是要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可当浚县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时,李丽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称淇滨区法院已认定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浚县法院不能拍卖该房产。
“贾军不还钱,两个担保人又都离了婚、无财产,法院根本没法执行,我真冤呀!”2023年7月,遭遇执行难的苑望走进淇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财产纠纷案疑点重重
承办检察官调阅李丽与贾涛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卷宗发现:诉讼中,李丽称,因为贾涛婚内出轨,二人于2017年12月离婚,二人的房产实际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成夫妻共同财产系表述错误。贾涛对此表示认可。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丽与贾涛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错误均无异议,案涉房产应当属于李丽的婚前个人财产,遂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判决案涉房产为李丽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在详细梳理这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过程中,一系列疑点却萦绕在承办检察官的脑海中——
卷宗显示,李丽与贾涛分别于2008年7月、2012年8月生育一儿一女,但在诉讼中李丽却声称她与贾涛是2018年经人介绍结的婚,这是怎么回事?李丽与贾涛于2017年12月离婚,于次年8月复婚,案涉房产正好购买于李丽和贾涛离婚后、复婚前,怎么会这么巧?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贾涛、李丽名下多家银行的交易明细、案涉房产的贷款信息和二人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仔细审查终于查明:贾涛和李丽在2011年就已登记结婚,两个孩子分别是二人婚前婚后所生。2015年8月,贾军向苑望借款,贾涛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7年底,贾涛与李丽计划在淇滨区买房。想到自己是父亲贾军借款的担保人,为规避风险,贾涛便和李丽协议离婚,将房产证办在李丽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李丽所有。
2018年5月,李丽顺利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3个月后,贾涛、李丽便复婚了。2019年9月2日,因苑望提起诉讼,刚与李丽复婚一年的贾涛面临连带还款的风险。为逃避还款责任,他于2019年9月19日再次与李丽离婚。
逃避执行幻想破灭
为厘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抽丝剥茧,从上千笔银行交易流水中查明了贾涛、李丽频繁的资金往来:2018年1月,李丽收到贾涛转入的6.2万元,10分钟后向卖房人支付首付款20.3万元;两次离婚期间,贾涛数十次向李丽的银行账户中转入资金用于偿还案涉房屋的贷款……所有证据指向一个事实:案涉房产系贾涛和李丽共同购买、共同偿还贷款,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淇滨区检察院认为,仅凭案涉房产购买于贾涛、李丽夫妇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就认定该房产为李丽的婚前个人财产,系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当事人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有逃避执行的嫌疑,案件应当予以再审。2023年7月,淇滨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淇滨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3年8月裁定再审该案。2023年12月,淇滨区法院对李丽诉贾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再审过程中,淇滨区法院调取了贾涛名下所有民事案件,并对贾涛、李丽进行了详细询问和调查。眼见无法自圆其说,迫于压力的贾军、贾涛、李丽决定共同偿还苑望的借款。而胡伟作为借款的真正使用人,也担心被追究责任,便与贾军、贾涛、李丽一同将执行款分期送至浚县法院执行局。
前不久,苑望终于如愿领到全部执行款。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7/t20240705_65494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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