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内蒙古检察机关强化职能,打击违法犯罪,堵塞监管漏洞,推动部门间密切配合、通力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猎捕野生动物不可为!
兴安盟检察分院
3月1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1年1月,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淖尔苏木牧民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猎捕了一只野鹿。经鉴定,涉案被猎杀的鹿为鹿科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2月30日,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兴安盟检察分院经审查认为白某某、罗某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12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事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举证示证。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表示完全认可,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建议,法院主持调解,兴安盟检察分院与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共同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委托第三方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公益诉讼生态检察模式,改变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从最大限度体现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出发,实现生态修复治理办案效果最大化。
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
早春三月,青城大地逐渐回暖。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会同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区林业和草原局前往辖区内部分大型农贸市场,针对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集中调查、摸底。
通过对辖区部分大型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摸排,未发现市场上存在野生动植物交易行为。调查走访过程中,检察人员向商户、群众宣传讲解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职能作用、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例,阐述非法捕猎、滥食野生动物涉嫌刑事犯罪的罪名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诫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等行为,如果发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调查摸排后,检察人员向行政机关了解了辖区水生、陆生、两栖类野生动物管理的基本情况、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执法现状和难题,指出了本辖区迁徙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中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为各职能部门间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合力奠定坚实基础。
综合兴安盟检察分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303/t20230317_405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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