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检察机关“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全区检察机关“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为民办实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炉。
此次评选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最高检关于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检察院于2023年12月向全区征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收到各地报送案例109件。经反复筛选、认真评选,最终评出八件“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八件“为民办实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现发布全区检察机关“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三道河扬水站问题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3.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赤峰玉龙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收缴相关税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兰州军事检察院督促整治管理区周边秩序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草原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要旨】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行政机关未落实整改监督责任的,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责任落实到位。
【基本案情】
2004年—2017年,锡林郭勒盟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露天采矿,非法倾倒和堆放煤矸石等固体废物损毁天然草原6200余亩。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该问题并责令修复整改。截至2022年12月,煤业公司未依法有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调查和督促履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锡盟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和《中共锡盟委办公室 锡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盟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规定,某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旗政府)对有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对煤业公司破坏草原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职。2021年8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对某旗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采坑治理前后对比
2021年9月6日,锡盟检察分院与某旗政府诉前磋商,确认该旗政府对煤业公司监管不到位。该旗政府承诺于2022年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草原植被。
2022年5月、12月,锡盟检察分院两次跟进监督,煤业公司未按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某旗政府也未按照《磋商会议纪要》的承诺于2022年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恢复治理。
2023年3月9日,锡盟检察分院向某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公司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若煤业公司拒不履行治理修复工作,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治理工作。
工业广场治理前后对比
2023年5月11日,某旗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启动履行程序,正在开展矿山治理。
2023年5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调查发现,矿业公司采矿现场已有施工机械车进驻施工。检察机关评估认为:该政府在磋商后的15个月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一定的履职行为,但仅就渣土部分清运,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完成时间不明,被破坏草原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未有效修复。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7日,锡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旗政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管职责,督促煤矿公司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代为履行;某旗政府代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义务的,依法就代履行费用进行追偿。
2023年11月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查认为:2004年以来,某旗政府及其多个职能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在磋商确定的履职期间,该旗政府也未依法履职。2023年3月,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职责,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序,但治理成效尚未通过验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2023年12月5日,投入治理资金1亿元,回填土方量1104万立方,破坏的6200余亩土地的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治理完毕。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主体未落实整改要求,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给予行政机关充分整改时间,行政机关不整改或履职拖延致使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的确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二、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三道河扬水站问题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 行洪和取水安全 区域协作
【要旨】
针对沿黄水利设施管理使用跨区域交叉问题,属地检察机关和使用地检察机关强化协作配合,联合推动两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行洪安全和取水安全,形成跨区域公益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三道河扬水站位于黄河中上游的分界点,地属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但归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经营使用。扬水站附近违法建筑影响防洪,部分防洪堤坝塌陷;扬水站取水泵船缺乏日常监管维护,存在设备老旧、船体结构损坏、零散部件掉落、取水泵船脱锚等问题,影响行洪和农田灌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托县检察院”)和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土右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托克托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托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土默特右旗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土默特右旗水利局(以下简称:土右旗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默特右旗管理扬水站不善可能对黄河托县段产生不利影响,黄河托县段部分防洪堤塌陷会给土默特右旗取水带来隐患。托县检察院、土右旗检察院以《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为基础,共同推动三道河扬水站问题整治。2023年3月13日,托县检察院对托县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3年3月20日,土右旗检察院对土右旗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3月15日,托县检察院向托县水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对河道附近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限期拆除,及时修复损毁、倒塌的堤坝。2023年3月28日,托县水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影响行洪建筑已拆除,沿黄堤坝已修复。托县水务局争取165万元修缮资金,修复堤防塌陷194米,修复三道河扬水站南侧堤防塌陷和流域排水口冲坑24处。
2023年4月6日,土右旗检察院向土右旗水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取水泵船船体进行整体排查,对遭受腐蚀部分以及重点零部件、部位进行维修、翻新,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4月30日,土右旗水务局作出书面回复,已及时完成取水泵船的修复翻新并重新投入使用,并组织人员加大对辖区内其他取水泵船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土右旗水务局将扬水站纳入该局2023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投入2115万元对扬水站提级改造。
2023年12月19日,托县检察院与土右旗检察院联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两地水利部门在三道河扬水站整改现场听证。听证人员对整改效果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托克托县检察院、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积极落实全区检察机关河湖保护协作统一协作行动要求,依托跨区域协作意见,共同排查线索、共同调查取证;协同督促辖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消除安全隐患;联合听证,跟进问题整改,以跨区域协作合力实现跨区域办案的双赢多赢共赢。
三、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用农产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诉源治理
【要旨】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恶性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严厉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22年8月,陈某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收购病羊、死羊,私自屠宰,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虚假检验检疫证明,将不合格的羊肉销往多地,累计销售金额49.466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2年9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达旗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2022年11月30日,达旗检察院对陈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对涉案病死羊肉流入消费者市场等公益损害事实调查取证。
2023年2月27日,达旗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公告,公告期内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3年3月28日,达旗检察院对陈某等7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等7人在个人微信、国家级媒体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销售金额范围内承担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494.66万元,共同销售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5月2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7被告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7被告在各自销售金额范围内承担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494.66万元。法院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7名被告在正义网发表声明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1月1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已执行到位惩罚性赔偿金112750元。
达拉特旗检察院针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到位、农产品屠宰管理无序、肉制品检验检疫落实不到位问题向病死羊肉流出乡镇政府、达拉特旗农牧局、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和行政监管职责,在肉制品产地检疫、屠宰、流通、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部门积极整改。7名被告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相关部门制定《达拉特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网格员管理细则》,建立《乡村兽医诊疗活动情况登记表》102本,新增设立8处动物尸体收集箱,培训病死畜禽无害化排查网格员423人次,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20633头只。
【典型意义】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可能引发食源性疾病。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充分考量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损坏后果等因素,对恶性极大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行为。对行业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通过诉源治理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四、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城遗址保护 修复治理
【要旨】
针对破坏长城遗址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多方支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长城遗址保护。
【基本案情】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赵武灵王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包头市石拐区境内的战国赵北长城墙体总长17.4千米,是现存最古老、保存最完整的战国赵北长城。1959年,为打通对外通讯传输线路,在长城上架设56根通信木杆。2001年7月,该段长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56根通信木杆始终存在,长城遗址及周边风貌严重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线索系包头市石拐区人大常委会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拐区检察院)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款、《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包头市石拐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包头市石拐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石拐区文旅局)对辖区内赵北长城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10月27日,石拐区检察院对石拐区文旅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1年10月28日,石拐区检察院向石拐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长城遗址保护修缮工作;解决长城保护专项经费拨付不畅问题,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完善长城保护工作机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护力度,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2021年12月17日,石拐区文旅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安装文物碑4处,标示牌5块,界杆4处,完善赵北长城四有档案建设;组织实地勘查,加快长城保护修缮工程的进度;建立并完善长城保护员巡护、巡查工作制度,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力度。
2021年12月25日,石拐区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回复跟进监督,发现56根电线杆尚未拆除。为推动问题整改,石拐区检察院先后推动区委区政府等5次实地调研,组织相关部门13次磋商推进长城线杆整治工作。
2023年3月,内蒙古博物院对石拐区赵北长城受损情况评估认为:该段长城墙体轮廓高大、夯层清晰,在墙体上和保护范围内架设通讯线路对长城本体及景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建议编制《石拐区赵北长城文物抢救性保护方案》,做好本区段长城的保护工作。
2023年6月30日,横穿于长城本体和保护范围内的56根通讯线杆全部拆除完成。石拐区文旅局委托专门单位开展全面修缮工作,对缝隙及小坑洞进行素土回填,夯实系数基本与原墙体相同,最大程度避免二次破坏,确保修复效果。
【典型意义】
针对长城遗址保护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价值功能,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形成多元保护合力,推动行政机关从安装文物碑、标示牌等保护措施着手,先易后难、久久为功,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对长城遗址的科学保护。
五、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山林保护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损坏的森林资源无法原地同质修复或异地补植覆绿的,违法行为人以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赔偿“固氧释碳”损失,开展替代性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吴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雇佣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砍伐钻天柳、白桦、落叶松等树共65株,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森林永续利用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受到破坏。
【调查和诉讼】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尔山市检察院)在办案吴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2022年10月27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对吴某某等损害公益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当日在正义网上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依据《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吴某某异地补植覆绿需补栽云杉623株。2023年2月19日,阿尔山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吴某某恢复造林或承担代为修复被破坏林地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因阿尔山市地处高纬度地区,冬天寒冷漫长,植物生长期短且速度缓慢,如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赔偿,更有利于对生态修复。检察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碳汇代偿的重难点和注意事项进行交流。经内蒙古天合林业碳汇研究院评估,案涉盗伐林木影响碳减排量37.02吨。
2023年2月23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阿尔山市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林草局参加听证。听证人员同意通过碳汇交易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2023年2月24日,吴某某与内蒙古森工集团克一河公司签订了林业碳汇交易协议。
2023年3月1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吴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要求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修复破坏林地所需费用;按照碳汇交易协议的要求购买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2023年4月3日,吴某某支付了相关碳汇交易费用,内蒙古森工集团克一河公司对吴某某购买的VCS碳汇减排量进行了产品注销。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坚持从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出发,在原地修复不能和违法行为人不具备异地修复专门能力的情况下,选择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体现了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
六、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赤峰玉龙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略
七、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收缴相关税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破产清算
【要旨】
欠缴税款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部门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检察机关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及时申报债权,避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21年11月,赤峰市宁城县某铸业公司(以下简称:铸业公司)欠缴相关税费3055.96万元、滞纳金1266.35万元。2021年11月1日,铸业公司被宁城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调查和督促履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呼铁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城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城县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征收管理工作。2023年2月27日,呼铁院对宁城县税务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的规定,宁城县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税费。2023年3月9日,呼铁院向宁城县税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铸业公司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进行核算,全面、准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赤峰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所欠款项,并在破产清算期间,持续关注、跟进破产清算情况,确保该企业所欠各类税费在清算结束后按照法定顺序、比例得以清缴。
2023年5月4日,宁城县税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该局已向破产管理人通报了该企业的欠缴3055.96万税款及1266.35万滞纳金等情况完成债权申报;告知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定顺序、比例清偿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破产清算期间,如出现新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目前,铸业公司依法开展破产重整工作。
【典型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未及时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依法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将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完成债权申报。税务机关依法支持破产重整或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八、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兰州军事检察院督促整治管理区周边秩序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略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401/t20240126_627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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