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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确山:提请抗诉促改判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1月30日,在河南省确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当事人谷某的见证下,杨某找来施工人员拆除了堵住谷某家向北通向大路的那堵墙,横亘两家多年的心墙也随之消失了。

  20多年前,杨某盖起了一幢二层楼房。为防止外人随意进出,杨某征得邻居谷某同意后,修建围墙堵住了向北通往大路的出口。

  “当初我也没多想,反正还可以从西边出去,可现在我60岁了,腿脚也不行了,每次进出都得绕行一段台阶和斜坡,确实太不方便了。”近年来,谷某感到出行不便,多次找杨某要求拆除围墙,但均被杨某拒绝,两家矛盾因此渐深。后来,谷某家流经杨某家的排水沟也被堵住了,两家矛盾激化。

  2022年5月7日,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停止侵权,疏通水道水沟,拆掉向北通往大路出口的那堵围墙。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谷某建造的排水排污管道可自杨某院内经过,杨某不得拒绝;同时,以另有台阶和斜坡出行并不影响生产、生活为由,驳回了谷某要求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谷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2年7月17日,谷某向确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向原审法官了解了案件情况和判决依据,以及双方的争议背景,主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审查相关证据,确山县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城镇建设工作经验和人民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在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化解双方矛盾,积极促成和解。

  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中谷某可向西出行,虽有台阶和斜坡,但并不影响生产、生活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谷某年事已高,向西步行经过台阶和斜坡非常不便,且车辆无法通行,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且当年被杨某划入其院墙内的土地本就是公用通道,谷某从该通道通行不必经过杨某同意,杨某应退出非法占用的那部分土地,恢复原貌。

  今年8月10日,确山县检察院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驻马店市检察院采纳了确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指令确山县法院再审该案。经审理,确山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11月2日撤销了原审判决,对案件作出改判。

  判决作出后,杨某表示愿意执行判决内容,将尽快找人拆除围墙,恢复公用通道和排水沟。确山县检察院积极组织盘龙街道、西郊社区召开座谈会,对该案的抗诉改判情况予以通报,并委托街道和社区特别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防止新的矛盾出现。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龚楠楠 袁进)

  (原标题:河南确山:提请抗诉促改判 堵路围墙拆除了 邻里心墙消失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20_637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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