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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武昌区:精准监督和化解矛盾并重 力促双方达成和解

时间:2023-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共同主持下,武汉某家具公司和崔某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7年5月,为给公寓铺装地板,崔某与武汉某家具公司签订了《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优惠后总金额为141万元。家具公司按约为崔某的公寓铺装了木地板后,崔某未能全部支付货款。2022年9月,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所欠货款23万余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以找不到本人为由,对崔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审理时,崔某缺席。2022年3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崔某尚欠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判决崔某支付家具公司货款23万余元、相应的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逾期利息。法院对一审民事判决向崔某予以公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家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崔某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今年6月,崔某向武昌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该案一审、再审卷宗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对崔某提交的与家具公司案涉合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材料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了相关事实,认为该案在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

  检察官认为,从程序上看,家具公司未全面提供崔某的电话号码,对法院未能正常联系崔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造成一定阻碍,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在未进一步核实崔某的电话号码,未向崔某户籍所在地邮寄起诉状副本、传票的情况下,即以崔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崔某的辩论权利。从实体上看,崔某提交的其与家具公司案涉合同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的证据,证实崔某在案涉合同履行中向该公司退回了部分木地板,该公司也同意据实结算总货款。原审判决依据该公司发货清单载明的木地板发货数量及单价认定总货款,没有对崔某退货金额8万余元据实扣减,由此认定崔某尚欠货款23万余元,属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今年9月15日,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家具公司是一家在武汉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虽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实体处理确有不当,但崔某拖欠该公司部分货款长期不还,亦属事实,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检察官坚持精准监督和化解矛盾“两手抓”,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联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共同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家具公司对原审判决支持的货款金额据实减让了部分金额,崔某也将减让后所欠货款当场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10月7日,法院作出回函,认可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和提出的建议再审理由。该案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案已无再审必要,实现案结事了。

  “办理涉民营经济民事监督案件,要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交易安全。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民事检察和解并不会降低或减弱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反而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化解矛盾的职责所在,其目标都是为了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原标题:不服缺席判决,申请监督 武汉武昌:精准监督和化解矛盾并重 力促双方达成和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1/t20231115_633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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