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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盗版”生产线,他们侵犯商业秘密获刑罚 | 安徽“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典型案例⑬

时间:2023-10-1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

  

  【导语】今年4月,安徽省法宣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在全省部署开展“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

  为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安徽省检察院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宣传,深化依法治企。今天推出第十三期: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听证 民企法治诉求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市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乙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新公司,通过王某乙非法获取原公司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盗版”生产线,低价向原公司客户供货,造成原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上述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经调查,该企业涉案的王某乙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希望对王某乙作出轻缓处理。

  二是对案件分案处理。立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对朱某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乙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

  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对王某乙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022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朱某某等3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其均当庭认罚服判。同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障被害企业权利。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被害企业,全面掌握侵权犯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迭代创新造成的实际影响,直观了解受害企业的法治诉求,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精准性。

  (二)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相平衡。检察机关对朱某某等3人强化释法说理,最大努力降低企业后续维权成本。在依法从严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受害企业达成谅解、希望对王某乙依法作出宽缓处理的主观意愿,以及王某乙未获取实际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况,对王某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全身心投入科研生产一线,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效能。本案成功办理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地四家民营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共建“企业主导、多方联动、行刑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企业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百七十条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方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10/t20231016_5985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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