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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执行监督+支持起诉保障被遗弃姐妹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逃避抚养责任,父亲“拉黑”了女儿的微信

  河南新野:执行监督+支持起诉保障被遗弃姐妹的合法权益

  对患病的妻子不闻不问,妻子离世后,为了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竟将女儿的电话和微信拉黑。近日,经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一起遗弃案受害人依法变更了监护权,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妻子去世后,他对孩子不闻不问还玩“消失”

  年过七旬的徐某群、时某枝夫妇家住新野县一个偏僻的乡村。2004年,夫妇二人的闺女徐梅与李中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琳和小霞。

  为养家糊口,李中常年外出务工。2019年,徐梅身患癌症。李中一直以种种理由不给徐梅治病钱,并且从不露面,一直是由徐某群夫妇想方设法地为徐梅筹钱治病。2020年7月,徐梅终因病重不治身亡。

  徐梅去世后,李中对女儿小琳和小霞不仅不管不问,还将政府发放给孩子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据为己有。为逃避责任,他竟然把女儿的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无助的小琳和小霞只能寄居在外公外婆家中。

  2022年5月,因小琳和小霞的抚养费问题,徐某群夫妇将李中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李中对小琳和小霞应履行抚养义务”的判决。后因李中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因判决书没有写明具体执行内容,该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徐某群夫妇带着小琳和小霞常年上访。

  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10月,徐某群夫妇带着小琳和小霞来到新野县检察院,申请对法院办理的履行抚养义务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该院民事检察官对此案进行审查时,发现法院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判决书上只有一句“李中对小琳和小霞姐妹二人应履行抚养义务”,并没有载明具体的抚养方式等,直接导致判决因无可执行的具体内容而无法执行。

  该院遂针对新野县法院的民事审判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回复“整顿纠正、提醒谈话”,对相关办案法官作出处理。但因该判决书无法更改,检察院决定以支持起诉方式,帮助申请人索要抚养费。

  检察官在审查中还发现,李中的行为已涉嫌遗弃罪,但未被采取刑事措施,遂建议新野县法院将李中涉嫌遗弃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今年4月,新野县公安局立案后,查清了李中涉嫌遗弃罪的事实。5月20日,新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新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李中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检察官在监督该案过程中,还得知徐某群夫妇的另一诉求——既然李中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徐某群夫妇均年老体弱,也不知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所规定的支持起诉案件受理条件,新野县检察院遂依二人申请,决定依法对其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祖孙生活有了保障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到小琳、小霞家中了解情况,询问了两人的真实意愿,并走访了她们所在的村委会及就读的学校,询问徐某群、时某枝、李中及其他近亲属。

  通过走访,检察官了解到,徐梅生前与李中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该处房产可以实际解决两个孩子的生活居住问题。于是,检察官帮助徐某群夫妇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并帮他们收集了部分证据材料。6月13日,新野县检察院向新野县法院制发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对协助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说明。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了徐某群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李中对小琳、小霞的监护资格,变更为由徐某群夫妇监护;李中支付徐某群夫妇垫付的抚养费9万余元。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徐某群夫妇长期照顾两个外孙女,生活极为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及时联系本院控申检察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久前,徐某群夫妇拿到了首批司法救助款8000元,缓解了当下的生活困难。

  新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霞介绍说:“对李中涉嫌遗弃罪案的处理,将结合他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他能否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徐某群夫妇垫付的抚养费,能否与其子女、岳父岳母和平相处。执行监督案和支持起诉案的成功办理,既保障了小琳、小霞姐妹俩的合法权益,也让徐某群夫妇多年备受煎熬的内心得到了抚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汪宇堂 马书华 熊红山)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9/t20230920_628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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