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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危险废物获刑罚 | 安徽“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典型案例④

时间:2023-08-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

  

  【导语】今年4月,安徽省法宣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在全省部署开展“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

  为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安徽省检察院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宣传,深化依法治企。今天推出第四期: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篇——尚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尚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危险废物 跨省倾倒 危废数量认定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某某,系提供危废倾倒地点的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马某,系提供危废倾倒地点的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张某某,系联系非法转运处置危废的江苏盐城无业人员。

  被告人沈某某,系联系非法转运处置危废的江苏盐城无业人员。

  2021年9月,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在明知其储存在废弃车间的除尘灰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委托南京某环保公司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南京某环保公司又将危废转托给盐城某环保公司。2021年10月底,盐城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提供危废倾倒地点,并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具体经办,沈某某联系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提供倾倒地点,并收取费用。上述公司及个人均无危废处置资质。

  同年11月,南京某环保公司从合金公司运走三车除尘灰,包含有老厂生产产生的除尘灰和使用旋风除尘方式收集的除尘灰,后者含氟化物,属于危险废物。两种除尘灰进行了混放混装,总重95.66吨。全部倾倒于安徽省某县境内一处拆迁地块,与现场原有建筑垃圾等固废部分混同,总重量约千余吨。

  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已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202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对尚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某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同公安侦查人员、环保执法人员到危废处置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围绕案件的侦破疑点和难点问题,分析下一步侦查重点和方向。二是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货运平台数据,查明运输车辆信息;对倾倒地点视频监控进行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促成赔付修复费用。某县检察院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成立由检察院牵头,公安、环保等部门人员参与的协作专班,及时协调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督促上游产废企业主动赔付生态修复等费用280余万元。

  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某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尚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判断主观明知。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办案中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尚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无处置固废或危废资质,未对运输的粉尘灰进行认真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后,仍然倾倒并用挖机挖土掩盖,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防淋雨、防扬洒等措施,其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可能是危废而予以倾倒”。

  (二)精准认定危废数量。危废数量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危废与非危废混同后的数量认定,应注意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因粉尘灰与倾倒现场的其他固废混同后形成千余吨的毒性物质的事实已超出涉案企业及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可能性,以运输吨袋内粉尘灰的重量来认定危废数量更符合客观实际。

  (三)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检察机关注重对污染环境的及时修复,切实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污染物来源并督促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评估。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涉案企业履行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付责任,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8/t20230828_5908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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