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3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妇联、关工委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为各地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既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也有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该批典型案例,有很多具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检察机关通过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来推动孩子转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对待“问题父母”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做好监护监督工作;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成效;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探望难题破解,不让孩子成为父母复杂关系中的“夹心人”;动态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并及时调整指导方案,不断推动社会支持力量欠缺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异地协作配合,共保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自第一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发布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做深做实。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各地健全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力量,重视跨地区协作、跨部门合作,突出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特色,对于深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深落实的有力举措。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扎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并积极会同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构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抓手、显实效。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时间:2023年5月24日
案例一
左某盗窃案
——重塑家庭支持体系 父母转变推动孩子改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左某(作案时16周岁)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同年10月21日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2020年7月以来,左某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三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元。2021年5月19日,义乌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及时发现家庭教育问题。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对左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详细了解左某的成长经历、生活轨迹、家庭状况。经查,左某幼年系留守儿童,由祖父母隔代抚养,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并在其7岁时离婚。母亲改嫁外省后再未与其联系。左某15岁辍学后跟随父亲、祖父到浙江务工。左某祖父酗酒、赌博,父亲经常对其辱骂、指责。因父子关系紧张,左某长期不回家,以打零工为生,结识不良朋友后学会“拉车门”盗窃。2019年至2020年,左某先后多次实施盗窃,因未满16周岁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综合分析,家庭因素是导致左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通过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左某有望回归正途。检察机关遂决定启动对左某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突出个性指导,跟进强制督促,系统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义乌市检察院依托与妇联、关工委、团委共建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中心,对左某及其家庭进行了历时10个月的帮教、指导。在对左某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的同时,从家庭结构、亲子互动、教育方式、支持系统、外部力量五个维度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了系统的帮助指导。一是唤醒责任意识。针对左某父亲对孩子关爱不够、监护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左某父亲送达《督促监护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认识到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从重塑亲子关系、扭转暴力沟通、转换思维方式、加强情绪疏导四个方面,指导其改变辱骂、否定的教育方式。二是弥补角色缺位。针对左某长期缺乏母爱的问题,检察官辗转找到其母亲,进行释理训诫、释法说案,促使左某母亲以“一周一通话”等方式加强与左某联系,主动修复断裂的母子关系。指导团队还发动左某祖母、堂姐作为“重要他人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氛围。三是纠正不当行为。针对左某祖父不良生活习惯和不当行为方式给左某带来的负面示范影响,指导团队从关工委组建的“五老”志愿者队伍中选派经验丰富的志愿者与左某祖父结对,以“一周一走访”方式督促左某祖父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经过50余次心理疏导、30余次教育指导和持续不断的跟踪监督,左某家庭环境明显改善。
(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性与长效性。义乌市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人全面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多部门协作与专业力量的重要性,遂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研究,继而由市级检察院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升级“金华家长大学平台”,共建“一心守护”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形成“训诫+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融合机制。自2022年6月1日成立以来,已指派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参与个案会商、督导22件,针对疑难个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方案8件,开展家庭教育志愿者、社工培训会6场,受教育人数180余人,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互动交流机制,极大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环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性与长效性。
三、典型意义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深远。对于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和监护不当导致认识和行为偏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改变家庭环境是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的重要条件,以父母转变推动孩子改变。在办理家庭因素影响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办案部门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位缺失问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撑。此外,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在充分积累个案经验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培养稳定、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才队伍,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用心做好监护监督工作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案发时10周岁)亲生母亲。2019年底至2021年11月,胡某某多次因学习、日常管教等问题,对杨某某实施抓头往墙上撞、热水冲烫身体、掐脖子、咬手,用衣架、溜冰鞋、数据线殴打等伤害行为,致使杨某某身体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2年10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光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解决监护侵害根源问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监护监督工作。本案是一起监护侵害案件,经社区网格员报告发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检察院相关情况,并商请就被害人安置等问题提出意见。检察机关介入后与妇联等部门进行了会商,对杨某某监护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经调查了解,杨某某所处家庭为重组家庭,母亲胡某某与丈夫关系不佳。胡某某曾遭遇前夫家庭暴力,情绪控制能力弱,有暴力教养习惯。胡某某的暴力教育方式与其养育压力大、教育能力不足、个人生活经历等密切相关。评估认为,本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监护人错误认知和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从未成年人长远成长需要考虑,建议对胡某某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并进行监护能力动态评估,尽力修复杨某某原生家庭环境。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协商一致,先由民政部门对杨某某进行临时监护,同时,对胡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各环节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转变监护人教养习惯需要长时间持续帮助、督促。为保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各诉讼环节不脱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前承公安、后启审判的职能优势,努力推动该项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案件侦查阶段,在与检察机关的协商沟通下,公安机关向胡某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胡某某夫妇进行训诫。同时,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与司法社工、社区社工等共同组成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组,启动对胡某某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在继续对胡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专家组对胡某某监护能力进行了定期评估。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胡某某悔罪表现、家庭教育能力提升情况随案移送法庭,并建议法庭将上述情况作为判处刑罚的参考。在案件审理和执行阶段,法庭参考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宣布对胡某某适用缓刑,并将家庭教育后续跟踪纳入三年缓刑考验期管理。2022年12月8日,检察机关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结合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和杨某某本人意愿,经会商决定对杨某某恢复家庭监护,并继续跟踪杨某某监护状况。
(三)精准、全面帮助支持,保证家庭教育指导整体效果。本案中,对胡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切入点在于观念态度的转变和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为此专家组围绕减压、情绪管理、教养技巧、法治教育等制定了详细的指导计划。经过四周的教育指导,胡某某认识明显改变,表示“感到后悔,也庆幸自己没有失手将孩子伤害得更重”。此后,指导团队开展了每两周一次的会谈,对胡某某开展创伤辅导、心理教育等,提高其情绪觉察及管理能力、家庭教养能力。经过七个月的指导帮助,胡某某的不合理认知、与孩子的沟通方式、沟通频率和亲子关系均明显改善。在对胡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力量对被害人杨某某开展了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救助保护。杨某某心理创伤已经修复,与胡某某关系融洽。
三、典型意义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应对涉案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如何干预、采取何种方式干预是关系被侵害未成年人未来成长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对待“问题父母”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更不能将监护人监护资格“一撤了之”。应该全面调查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系统评估监护问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监督家庭保护责任落实。能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方式改变监护人监护方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要充分扎实做好指导帮助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和睦、安全的原生家庭环境。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及时支持相关主体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应注意精准评估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科学合理施策,持续跟踪巩固。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司法办案有机融合,切实保证指导效果。
案例三
朱某、印某抢劫案
——帮教与督促监护相结合 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一、基本案情
朱某(作案时15周岁)与印某(作案时16周岁)合谋抢劫他人手机。2021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二人来到网吧寻找作案对象。朱某见杨某有部红色小米手机,便将杨某带至网吧旁的巷子里,通过拳打脚踢方式逼迫杨某交出手机。返回网吧后,朱某又见陈某有部手机,以借用为名索要遭拒。后印某强行将陈某带至网吧旁的巷子里欲逼迫其交出手机,因网管发现未得逞。2021年10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朱某、印某涉嫌抢劫罪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9日,根据朱某、印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以朱某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印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29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2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全面调查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及时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调查发现,印某父母平常忙于生计,对印某疏于关心教育。因教育管束不够,印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不良朋友的影响下出现认知偏差。2020年7月22日,印某伙同丁某(丁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施盗窃行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印某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其父母仍未对其进行有效管教,导致其行为偏差一步步加剧,最终参与了更为严重的抢劫犯罪。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挽救印某回归正途,避免印某再次犯罪,不仅需要对其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遂联合妇联、关工委启动对印某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让“不合格”家长及时“补课”。
(二)依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着力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强制力。针对印某个人及其家庭情况,检察机关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附带条件,“嵌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在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告知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作出后,印某父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安排,严格按照指导组要求,按时完成了八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并与印某共同参加公益活动。课程结束后,经过评估,二人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明显提升,与印某的亲子关系明显改善。本案中,未成年人朱某也存在父母外出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有效监护缺位的情况。为此,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向朱某家长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督促其“依法带娃”,推动司法局将朱某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点内容,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
(三)强化部门协作,不断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与妇联、关工委建立家庭教育指导配合协作机制,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将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性作为社会调查内容,明确家庭教育评估、方案制定、实施及跟踪回访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妇联、社区共同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联合开发《家庭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之亲子沟通有秘诀》等课程。基地自建成以来,已对4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开展为期3-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均取得很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往往与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方式密切相关。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成效,也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发现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监护人正确管教子女,发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对于怠于履行教育职责的监护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强制性,以强制力保证执行力,督促“甩手家长”依法、用心带娃。
案例四
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
——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破解探望难题 多方合力护佑离婚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王某某、张某某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所育儿子王某星(2014年生)由父亲王某某抚养,母亲张某某具有探望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长期不积极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探望儿子。张某某为此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未取得根本性改善。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促使监护人转变认识,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落实难题。由于探望权长期不能得以实现,2022年1月,张某某向宝山区检察院求助。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张某某就探望权问题先后8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次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均向法官承诺会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但实际上却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看望儿子,甚至引导儿子远离母亲,不仅侵犯了王某某的探望权,也对王某星的成长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王某星一方面想迎合父亲,另一方面又很思念母亲,在两难之中煎熬,性格变得胆小内向。为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宝山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针对探望权人身属性强,需要长期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仅依靠传统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实现良好效果的情况,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子女抚养理念,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向王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并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充分运用心理学理论、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宝山区检察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心理咨询专家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评估。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家庭一直存在矛盾,王某某因顾虑老人的态度而阻碍探望。要让王某某从内心上接受并愿意协助离异妻子与儿子联系、交流,必须打开其“心结”。针对这一情况,心理咨询专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通过心理照护、情绪疏导和认知改变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其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动机以及父母关系对孩子心理的影响,以及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三角化”后其将面临的不良后果。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分阶段、分层次的介入,王某某最终打开“心结”,放下成见,愿意与前妻共同做好儿子的教育保护工作。
(三)监督与帮助双管齐下,保障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在对王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召开面谈会,进行释法说理,向王某某阐明不履行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宝山区检察院联合宝山区法院探索建立“探望监督人制度”,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探望监督人,协调、督促王某某如约安排母子会见,并由女性社工全程陪伴、引导,保障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4小时。经过多方引导、帮助和监督,最终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探望权具体执行方式达成共识。王某某如期协助张某某探望儿子,并在六年来首次邀请张某某陪同儿子过生日,亲子关系逐渐融洽。该案也顺利“案结事了”,张某某未再申请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妨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双方的对立冲突和一方关爱保护的缺失,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孩子在矛盾复杂的父母关系中成为“夹心人”,情感失衡,甚至抑郁焦虑,久而久之,认知和行为会形成偏差。保障探望权稳定、有效行使是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然而,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转变家庭教育理念,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不想执行”“不愿执行”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监督与帮助同步实施,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案例五
徐某某、武某某介绍卖淫、强迫卖淫案
——推动社会支持力量欠缺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徐某某伙同武某某(作案时16周岁)先后两次介绍陈某某到山东青州从事卖淫活动。同年7月下旬,在陈某某非自愿的情况下,徐某某、武某某强迫陈某某继续卖淫。2021年12月17日、2022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对徐某某、武某某分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徐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武某某因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五查”,能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青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均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五查”。一查未成年人监护情况;二查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状况;三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受到侵害是否与家庭教育有关;四查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关系情况;五查未成年人是否失学、辍学。经“五查”发现,本案被告人武某某跟父母一起生活,有一个弟弟。在弟弟出生前,武某某与家人关系融洽,尤其与父亲关系亲近。弟弟出生后,武某某父母忙于生计和照顾幼子,忽略了对武某某的教育和陪伴。武某某心理落差大,结交社会朋友,案发前一年开始辍学在家,并多次去酒吧、KTV消费,夜不归宿。父母为此多次彻夜寻找,甚至报警寻人。知道武某某涉案情况后,武某某父亲对其非常失望,“吼叫式”沟通方式让两人关系更加紧张,在家中基本无话语权的母亲也无能为力,放弃了对武某某的管教。情绪郁结却无处排解的武某某一度产生轻生念头。针对武某某家庭存在的父母教育能力不足、教育方法不当甚至失管失教的问题,青州市检察院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督促监护令》,同时与市妇联共同制定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二)动态调整指导方案,科学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武某某父母逐步转变了理念,改变了亲子沟通的方式方法,与武某某的关系明显改善,武某某重燃生活希望,开始尝试做美甲学徒。但一段时间后,禁不住诱惑的武某某又开始前往KTV,甚至夜不归宿。武某某父亲怒其不争,再次甩手不管,武某某对父亲的做法极度不满,与父亲发生激烈冲突并搬出家中。出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及时调整对武某某的帮教方式,另一方面联合妇联对前阶段家庭教育指导情况进行评估和反思,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将改变武某某父亲家庭教育认知作为工作重点。同时,检察机关向武某某父亲发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聘请武某某所在村儿童主任作为武某某家庭的家庭教育联络员,便于动态了解武某某家庭教育情况。经过持续不断的指导帮助,武某某父母充分认识到了家庭关系对孩子发展的影响,深度反思了其教育方式的不当之处,与母亲一起积极接受指导,亲子关系日趋融洽。后在帮助教育和父母的引导下,武某某态度彻底转变,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
(三)构建“一专三员”制度,夯实家庭教育指导基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村偏远地区家庭存在的教育方面的问题,青州市检察院撰写了《农村偏远地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呈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要求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夯实农村偏远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基础。青州市检察院经与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商,探索构建了自上而下的“一专三员”多层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即由市妇联选派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者,具体负责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由市检察院聘任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任家庭教育督导员,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由市民政局指派村儿童主任兼任家庭教育联络员,定期通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由市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兼任家庭教育助理员,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了农村偏远地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社会支持体系,推动农村偏远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同时,青州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观护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步介入机制的规定(试行)》,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努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同时,与市妇联、教体局和关工委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小风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一站式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同时为司法机关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支持。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应主动评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联合相关部门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过程中,要动态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动态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确保实效。针对类案背后反映出的农村地区家庭教育指导力量薄弱的问题,要立足职能,联合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专业力量,夯实农村偏远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案例六
王某乙、王某丙救助保护案
——异地协作配合 共同保护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2015年与他人先后未婚生育女儿王某乙、儿子王某丙,后在原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独自抚养两名子女。2021年10月,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负责照顾王某乙、王某丙的保姆得知王某甲被抓获后于同年12月5日将两名未成年人从南京带至上海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后失联,华阳路派出所立即联系街道未保站,华阳路街道未保站通过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向长宁区检察院移送该困境儿童保护线索。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协作落实临时监护。长宁区检察院接到该线索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王某甲涉嫌严重犯罪且拒不认罪,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立即会同公安、民政、街道对两名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照护,并启动近亲属调查工作。王某甲称孩子生父不在内地生活,无法提供联系方式,仅能提供孩子外祖父母王某丁、祝某某的联系方式。经与王某丁、祝某某联系,二人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孩子户口、就学问题等理由拒绝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此,长宁区检察院向二人释法说理,引导其充分考虑家庭亲情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同时,依托长三角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对接秦淮区检察院,为其解决心中顾虑。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向秦淮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为两名未成年人落实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帮助解决经济困难;在王某甲拒绝提供子女出生日期、医院的情况下,根据细节排查出王某乙、王某丙的出生记录。后秦淮区检察院协调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为二人办理了户口登记并联系学校入学。在两地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引导下,王某丁、祝某某同意对王某乙、王某丙临时监护。2022年元宵节前,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将王某乙、王某丙护送至外祖父母处。
(二)联动开展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因王某乙、王某丙入校就学、申领补贴手续均须监护人办理,2022年8月9日,王某丁、祝某某向秦淮区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甲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二人为监护人,并于次日向秦淮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同时请求长宁区检察院配合调取证据。两地检察联动调查评估后认为:王某甲长期不为子女办理户口、不安排子女就学,被羁押后既不妥善安排子女临时照护事宜,也不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刻意隐瞒子女出生信息,致使子女陷入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较长时期内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王某丁、祝某某经有关部门救助帮扶后,已具备抚养照护能力,且两名未成年人均表示愿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王某丁、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期间,两地检察机关就是否支持起诉联合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人民监督员及民法专家的意见后作出支持决定。2022年11月17日,秦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甲监护权,指定王某丁、祝某某担任两名儿童的监护人。
(三)协同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考虑到王某丁、祝某某与两名未成年人从未共同生活,开展生活照顾和家庭教育都面临困难,上海、江苏检察机关启动跨省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进行入所谈话,深入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的病史、爱好、特长、成长经历、教育程度等情况,制作《家庭教育指导重点提示清单》移送秦淮区检察院,并与秦淮区检察院联合为王某丁、祝某某靶向定制“3+6+长期”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即3个月线上随时沟通线下随时回访、6个月定期回访、长期关注的全程跟踪模式。检察机关联合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为老人定制科学育儿方法、亲子沟通技巧等辅助课程,对两名未成年人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心理疏导,引导祖孙建立双向亲情链接、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修复母亲犯罪带来的心理创伤;联合社区卫生所,帮助两位老人科学处理孩子过敏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聘请儿童督导员定期上门,协助老人开展课业辅导,并邀请祖孙共同参加社区亲子活动。长宁区检察院定期线上回访,秦淮区检察院随时上门回访,及时处理祖孙相处中的问题。经回访了解,现王某乙、王某丙与王某丁夫妇相处融洽、情绪稳定,在校表现突出,已获近十项荣誉奖状。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非本地户籍困境儿童监护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办案地与户籍地检察机关的联动履职,通过异地协作为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照护、指定新监护人,并联合对新监护人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方案,委托专业组织、人员协助落实,帮助、督促其更高质量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5/t20230524_6147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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