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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好故事|上海浦东新区:检察官巧解祖屋继承纠纷

时间:2023-05-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适用诉讼时效还是申请再审时效?12年前的调解协议中被遗漏的徐家四姐妹遭遇维权难题——

  检察官巧解祖屋继承纠纷

  (通讯员王畅)30多年前,徐家祖父撒手人寰,留下三间祖屋。谁承想,这承载着亲情记忆的三间祖屋却在日后生出一场继承权官司。日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经法院再审调解,徐家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终于以和解画上句号。

  1981年,徐家祖父过世后留下三间祖屋,且一直没有做分割。徐家父母过世后,其四子四女中如今在世的还有徐某甲等四姐妹与徐某乙等两兄弟,去世的两兄弟中有一人无子女,一人有一子为徐某丙。2020年5月,在老房子即将被拆迁之际,徐某甲发现了一个被隐藏了10年的秘密。原来,早在2010年,家中同胞兄弟徐某乙等就曾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并向法院提供了错误的家庭关系证明,隐瞒了其他多名继承人存在的事实。2011年,经法院审理,徐家在世的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达成调解协议,三人各分得一间瓦房,而同样是继承人的徐家姐妹却在那场调解中被遗漏了。

  对于当年法院作出的这份民事调解书,徐某甲姐妹四人自然不服,她们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徐某甲姐妹四人的再审申请。徐某甲便来到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浦东新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收到监督申请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

  承办检察官调查了徐家的家庭关系,得知在世的兄弟姐妹六人的祖父母及父母都已过世,且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故本该由徐家兄妹的父亲继承的遗产依法应当由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依法继承。徐某甲姐妹四人称自己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原审法院应依法通知她们参加诉讼。

  通过查看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承办检察官发现,该调解协议中确实遗漏了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的徐某甲姐妹四人,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徐某甲姐妹四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未予采纳,理由是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于2021年7月回函称,该案中被继承人徐家祖父于1981年11月30日去世,因国家政策变化,涉案房屋于1992年10月9日重新归属于徐家祖父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甲等人最晚应当在2012年10月9日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今,徐某甲等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

  那么,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吗?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徐某甲姐妹四人是申请对原审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而不是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应当审查诉讼时效,而是应当审查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时效。检察官认为,徐某甲等人于2020年5月得知调解书的存在,2020年10月申请再审,并未超过再审时效。

  经审查,该院认为,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采纳不当,遂依法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2022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一家人为了祖屋的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且已持续数年。案结之余,承办检察官更想实现事了人和,帮助徐家化解多年积怨,让兄弟姐妹重拾亲情。

  该案再审期间,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密切配合,多次联系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最终,徐家的兄弟姐妹们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间祖屋依然按照原分割方式分给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三人在此基础上需共同向徐某甲姐妹四人支付40万元。

  “没想到,检察官既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又帮我们弥合了手足亲情!”继承纠纷化解后,徐家姐妹对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和尽心调解表达了感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5/t20230511_613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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