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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检察: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时间:2023-04-1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后我一定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店经营者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陈述。4月7日上午,由滁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三家文身店违法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0月,天长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小林(化名)被被告人强迫到某文身店文身。办案检察官就留心了此条线索以及文身店。2022年,该院的未检检察官在办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多名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经仔细询问,发现该市有三家文身店存在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该院先后给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在滁州市检察院跟踪指导下,天长市检察院进一步调查走访、收集固定案件线索。经过初步调查、评估后,天长市检察院于2022年8月12日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于同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滁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滁州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4日以三家文身店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名被告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的创伤是不可逆的,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正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足。三家文身店店主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为谋取利益,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系滁州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贯彻落实《滁州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滁州市检察院提请市委平安办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文身从业者及其经营者共13人观摩庭审,接受法治教育。滁州市检察院现场发放宣传画册,宣传《未成年人文身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文身治理工作中所负有的职责。

  近年来,滁州市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事,必须管起来”的工作要求,通过此次公开开庭审理以及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旁听庭审活动,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文身行业进行规范整顿,织密该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全面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304/t20230412_4089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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