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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音乐搬运工”——你侵权了!

时间:2023-04-1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十几元出售U盘、SD卡

  内含上千首无损音质的

  网红神曲、经典老歌

  但未经版权方授权

  这样的“音乐搬运”行为

  涉嫌侵犯著作权……

  

  

  4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侵犯著作权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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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锐、戴丽将出庭支持公诉。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副处长戴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一级主办史庭栋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陆川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脑母盘内的音乐作品擅自复制进空白U盘、SD卡中,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经查,上述音乐U盘等成品系非法电子出版物,丘某某累计销售订单12万余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3万余元。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3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丘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赵锐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十三届上海市十佳公诉人。从检17年,曾办理英国戴森公司“全球打假第一案”、全国首例侵犯地理标志刑事案件、全国首例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等,连续两年获国家版权局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一等功、二等功。

  

  戴丽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检9年,曾办理“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入刑案等。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副处长戴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一级主办史庭栋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陆川三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戴怡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史庭栋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一级主办,长期从事版权、电影、互联网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版权行政执法领域专家。连续三年获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一等功,上海市“扫黄打非”2017-2019年度先进个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

  

  陆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上海检察机关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库,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业办案团队核心成员。

  

  本案诉讼焦点

  ❶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构成要件?

  

  ❷如何评价本案中被告人制作并销售“音乐U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❸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4月13日14:0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_HqTlParVJ6XNs8jSAZ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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