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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扣押措施

时间:2023-03-12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调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对扣押措施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用11个条文对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调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扣押手续要齐全。为防止被调查人转移销毁物证、掩饰隐瞒犯罪线索,监察机关一般会在立案后及时采取搜查措施,并同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收集、固定案件证据。采取扣押措施前,需要按规定请示报告,开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办理扣押手续时,现场除了调查人员与被扣押财物持有人外,一般还需有见证人。见证人作为与案件无关人员,全程在场是为确保扣押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扣押结束后,相关涉案物品应及时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

  扣押过程要合规。采取扣押措施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物品登记拍照、逐项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到被扣押财物持有人、见证人完成签名捺印结束,保证全过程录音录像不中断,确保扣押全程有据可查。在办理扣押手续时,需要将准备扣押的物品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贴码、拍照、装袋密封。扣押物品的照片是扣押时物品原始状态的记录,能充分还原物品状态,是当事人辨认的重要依据。照片拍摄不仅需要拍摄物品整体照片、细节照片,也需要将条形码、物品尺寸等一并记录,以保证该物品的独一无二性。若被调查人已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涉案款或已经退缴违法所得的,监察机关对此办理扣押手续,属于非现场扣押,无需邀请见证人在场和同步录音录像。

  扣押对象要精准。扣押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找线索、查获涉嫌犯罪的物品或资料,为案件调查提供方向,为案件性质认定提供支撑。在扣押前,应根据初核情况对拟扣押的财物类型、文件范围进行梳理,做到心中有数。在扣押中,应根据既定方案扣押,该扣物品均应依法扣押,不得超权限、超范围采取扣押措施,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材料。在扣押后,对于已扣押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进行核查,如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解除对该财物的控制。对于在立案调查前主动上交的财物,应根据立案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

  扣押记录要清晰。扣押财物清单中需详细列明各项扣押物品,清晰登记财物名称、特征、数量等。在搜查后采取扣押措施的,《搜查笔录》会对扣押财物的放置、存储位置等作出说明。若扣押措施未与搜查措施同步采用,如被调查人家属主动上交涉案财物,除拍照与登记扣押清单外,还需通过《扣押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来源作出说明。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已扣押物品,办理解除扣押手续时也应当合法规范,清晰准确记录解除扣押的物品范围。

  (作者 陶珊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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