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检察:20多年期外利息纠纷 检察抗诉成功化解
时间:2023-02-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目前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感谢你们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并获法院改判,为我行挽回164万元的经济损失……”日前,A银行相关负责人等专程来到宣城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感谢。
案件起因还要从24年前说起。雷某曾是A银行的营业部副主任,1998年1月和10月,雷某以A银行名义与B银行签订《拆借合同书》,分别约定A银行向B银行拆借资金50万元和60万元,月拆借利率为8.4%、9.24%,期限均为183天。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雷某只向B银行偿还了5.9万余元利息,其余借款均未清偿。
不久后,雷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宣城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后出逃。2017年,雷某被抓获归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依法查明,雷某在担任A银行营业部副主任期间,私自代表A银行与B银行签订了上述两份拆借合同,在收间,私自代表A银行与B银行签订了上述两份拆借合同,在收到B银行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后,制作虚假进账单交付B银行,并将借款转出用于股票交易。
2019年3月19日,B银行为了催讨上述两笔借款将A银行起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A银行除了要按期归还B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还要按照《拆借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利率归还B银行借款期外利息。因合同期限届满已过了20年之久,由此产生的合同期外利息是一笔巨额数字。因不服二审判决,A银行在再审申请被省高级法院驳回后,向宣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宣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琼芳认真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认为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朱琼芳认为,二审法院判决A银行需按期归还B银行的借款期外利息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银行是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宣城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于2022年2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同年9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A银行按期返还B银行借款本金,对于案涉《拆借合同书》所造成的损失,鉴于双方均有过错,酌定A银行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B银行承担40%责任,共同分担损失。查丹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2/t20230213_39955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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