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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在线“喊单”诱导交易,期货居间如此“套路”

时间:2023-02-12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焦炭5号合约,3650附近挂空单,

  10手建仓,止损3670”

  “好的,挂了3650十手,进了”

  业务员通过微信“喊单”

  客户跟着操作买卖期货

  “买点”“卖点”“快进快出”

  最后不仅钱没赚到,手续费也高得离谱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2月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非法经营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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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检察”微信视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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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周少鹏、检察官王振华将出庭支持公诉。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王峰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并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数名客户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议进行交易并产生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周少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第十一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上海市扫黑除恶专家库成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检察团队成员。曾获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一等奖,上海市优秀平安志愿者,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奉贤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王振华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团队成员。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王峰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王峰

  

  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工作,曾办理多起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全国公诉标兵提名,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首批调研骨干人才库、首批经济金融检察人才库,第九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检察团队召集人。

  

  本案诉讼焦点

  ❶如何区分期货居间人合法开展业务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❷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中的“国家规定”应作何理解?

  

  ❸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❹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案的打击范围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2月7日上午10:0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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