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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2-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违法放生破坏生态 求善不得造成公害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向当地媒体介绍办案情况

  

  

  工作人员在长荡湖打捞革胡子鲇

  

  革胡子鲇

  ◆新闻提要◆

  ●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

  ●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

  ●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放生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人缺乏相关知识,造成原有生态被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2月3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徐某、刘某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刘某对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该案是江苏省违法放生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大量死亡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长荡湖管理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长荡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渔政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某水产批发市场找到刘某购买了小黑鱼和鲇鱼,在常州金坛钱资湖放生。由于遭到工作人员的阻止,在第二次放生时,徐某将放生地点改为长荡湖,后来,其放生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的鲇鱼。

  随后,相关部门开始组织工作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余斤。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在明知徐某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一次性向作为长江流域太湖水系的重要湖泊投放外来鱼种多达2.5万斤,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私自放生破坏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必须向有关人员追责。渔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后,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4日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寻找适格主体。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待修复状态。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坛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评估生态环境损失是办案关键

  据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严中良介绍,我国对增殖放流的物种选择、区域分布有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并严禁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根据相关指导意见,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长荡湖增殖放流的鱼类为鲢、鳙,不包括革胡子鲇在内的鲇鱼品种。江苏省是受外来生物入侵较为严重的省份,必须加强对外来入侵生物的控制和防治。

  南京市检察院对该案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办案组,进行细致审查。革胡子鲇是热带性鱼类,耐低温能力较差,当水温降到8℃至10℃时,会造成冻伤,当水温降到7℃以下时,则开始死亡。徐某放生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5日,正值长荡湖冬季,因此大部分革胡子鲇很快死亡,生态破坏尚可控制,然而,尚未死亡的鲇鱼可能会对湖水造成更大危害。办案前期,徐某、刘某全额缴纳了9万元打捞、应急处置、后期监测等费用。然而,检察机关若要提起公益诉讼,仍需对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等水生生物及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因此,办案组认为,徐某等人虽有违法放生行为,但在生态损害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不充分。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向金坛区检察院发出了补充调查函,要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在多方努力下,专家最终就损害认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同年9月8日,金坛区检察院提交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万余斤革胡子鲇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忽略不计;但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鱼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3.5万元。

  侵权责任人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办案组认为,徐某、刘某违法放生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程晓燕介绍,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承担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共计5.8万元。2023年2月3日,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雒呈瑞 通讯员盛蕾 高华)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2/t20230207_600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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