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2023—2025)的公告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促进检察教学科研与检察业务实践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条件要求,确定74个检察院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2023—2025),现公告如下: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9.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10.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1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1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1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1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15.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16.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17.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8.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19.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20.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1.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5.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26.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2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9.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30.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3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32.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3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3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35.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36.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37.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38.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39.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40.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41.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42.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43.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4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45.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46.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47.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48.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49.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50.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51.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52.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5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5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55.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56.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5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58.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5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6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6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62.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6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6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65.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66.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67.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68.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69.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70.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7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7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7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7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
2023年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tzgg1/202301/t20230106_597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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