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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恶意“别车撞击”牵出“醉酒司机”

时间:2022-12-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有人喝完酒却“刹不住车”

  还借着酒劲儿为所欲为

  “别车”“辱骂”“连续撞击”……

  危险驾驶+寻衅滋事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12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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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丽娟、检察官助理黄京烨将出庭支持公诉。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吴芳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2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道路上无目的地行驶,当其行至一路口处时,无故逼停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下车对万某某及其同乘朋友进行辱骂,后又驾车多次撞击万某某所驾车辆,造成后车多处损坏。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毫克/毫升;被害人车辆物损为人民币18万余元。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孙丽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第十一届优秀公诉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上海市巾帼创新工作室负责人。

  黄京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吴芳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专栏作者和特约评论员。

  

  吴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

  

  本案诉讼焦点

  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❷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罪?

  

  ❸醉酒后“断片”,但对行为后果表示认可,能否认定坦白情节?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12月16日下午14:15,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bZqlY8ElR6s9cN6UFuJ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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