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检察:上门听证化解老人三十年心结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编者按】“检心法韵”是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创建的民行检察工作品牌。“检心”指检察为民初心,“法韵”指法律服务和文化,厚植民生之本,在回应群众期待中传递检察情怀。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检心法韵”品牌蕴含着黄山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深化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小”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检察自觉和责任担当。
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办好检察为民实事,近日,黄山市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召开了简易公开听证。该案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虹萍承办,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所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听证,同时应当事人要求邀请了律师参加。
该案是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召开听证会前,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多次的调查核实,走访了当事人三十年前就诊的医院,但因年代久远,原始病历等诊疗材料缺失,导致无法进行伤情鉴定。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听证员参与了案件讨论,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独立发表听证意见。随后从“法、理、情”的角度深入浅出地解释了原刑事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耐心细致地为“老汉”答疑解惑。最终经过检察官细致地释法说理,“老汉”放下了心结,迈向新的生活。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上门简易听证,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释法说理,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用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既讲“法结”又解“心结”,消除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距离,实现办案、服务零距离,让群众更真实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公平正义真实可感。
检察官释法说理小课堂
如果你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本案中,“老汉”作为“被害人”正是因为没有及时报警和保留证据,才导致这起故意伤害案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该怎么做呢?
不管是何种原因,打人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被打了,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快速让警察介入。我们只有第一时间报警,派出所才能更好地搜集证据。如果你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对方就涉嫌刑事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轻微伤,对方也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我们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你也可以及时打开录音、录像,固定好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医院的伤情鉴定等证据,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12/t20221205_3902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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