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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西:​开庭前一天,积极促成一起刑事案件达成谅解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日《安徽法制报》第03版

  原标题

  开庭前一天达成刑事谅解

  记者袁中锋通讯员张正满

  为报复自己的工友,故意损坏对方的机械。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双方仍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11月24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办案检察官、代理律师等多方调解,在案件开庭前一天,双方终于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0月13日,叶某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一案被移送至肥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告人叶某和被害人顾某系肥西县花岗镇一工地上的同事,两人曾因琐事发生争执。今年6月3日晚,叶某趁顾某不备,将异物投入顾某操作的挖掘机关键部位内,致使挖掘机损坏,无法正常作业。

  经鉴定,挖掘机受损价值6万余元。因损失较大,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31日,叶某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双方就机械损坏、停业损失等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0月25日,肥西县检察院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11月17日,在该案开庭的前一天,被害人顾某来到肥西县检察院,情绪激动地表示,检察机关一定要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实刑,否则就在检察院不走。肥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朝东认为,该案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一桩“小案”,但事关基层社会稳定;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同时,要注重矛盾化解,防止风险隐患上行。张朝东遂要求由控申部门和刑检部门共同主持化解调处工作,积极引导刑事和解。随后,该院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律师来院协商。

  经过调解,被告人向受害人主动承认错误,真诚赔礼道歉,让被害人胸中的火气、怨气得以释放。同时,双方就赔偿数额、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在被告人叶某履行23万余元赔偿款后,被害人顾某出具谅解书,并表示息诉息访。

  11月18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1月23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因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12/t20221205_3902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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