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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二分院:深入调查核清事实 依法抗诉捍卫公正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今年8月9日,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杨女士与商铺出租方罗某因燃气管道改造引发的诉讼有了最终结果,法院再审改判罗某赔偿承租商户杨女士停业损失2万余元。

  纠纷源于出租方罗某将自己承租的商铺分割为数个商铺转租给其他商户经营,杨女士便是租户之一。在承租商铺的过程中,杨女士的店铺因为燃气管道改造而一度停业,加上疫情影响,致使其经营困难,杨女士遂向罗某提出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

  2020年11月,罗某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支付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从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商铺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后杨女士反诉,要求罗某赔偿其因燃气管道改造所造成的停业损失。

  2021年3月,大兴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鉴于杨女士提供的商户与燃气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载明燃气管道改造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小微工程”,不能实际证明燃气管道改造的原因是所租商铺燃气设备存在问题,遂判决驳回了杨女士要求罗某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杨女士支付部分违约金和房屋占用费。杨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己花钱承租的商铺因为燃气管道改造而被迫停业,不但相关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还要支付违约金和房屋占用费,杨女士越想越憋屈。2021年11月,她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

  “经审查,我们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燃气管道改造的原因。申请人杨女士主张自己承租的商铺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改造的原因,但她只能提供与燃气公司之间的改造协议作为证据,而该协议内容不能证明杨女士的主张,因此导致杨女士败诉。”办案检察官李敏介绍,合同案件虽然解决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商事主体签订的合同极有可能涉及合同内容之外的事务,因此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的关键证据往往涉及案外人,当事人一旦举证不能,就可能导致商事主体因此而败诉。“于是我们决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向燃气公司调查案涉商铺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的真实原因及相关情况。”李敏说。

  经调取燃气公司向罗某发送的《非居民用户巡检隐患告知单》,燃气公司与案涉商铺签订燃气管道改造协议的真正原因浮出水面——原来,罗某出租给杨女士的商铺存在私自增改用气设备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583条、第708条的规定,罗某作为出租方具有保证出租商铺符合经营条件的合同义务,案涉商铺存在安全隐患,罗某对承租商户因燃气管道改造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敏说,基于上述调查结果,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今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8月9日,法院再审改判罗某赔偿承租商户杨女士的停业损失。

  “实践中,要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就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弥补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维护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敏说。

  (记者简洁)

  (原标题:北京二分检:深入调查核清事实 依法抗诉捍卫公正 燃气管道改造停业 承租商户获赔2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1/t20221109_592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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